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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昌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昌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信昌前於㈠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㈡於同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㈢於同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
後經本院就上開㈠至㈢案所示各罪以102年度聲字第34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102年2月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3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3月1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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