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谷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谷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963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本院撤銷該判決並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後,復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9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