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29,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廷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於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0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確定。

於102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