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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執聲付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44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0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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