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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執聲付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41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台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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