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34,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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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花錦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錦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錦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073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花錦智前於90年間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207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於101年7月1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8年1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0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5月1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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