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35,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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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宸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宸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宸嘉(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0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8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713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3案件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3案件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6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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