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嘉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5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1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判決撤銷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仍判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2年6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