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44,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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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啟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啟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啟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4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復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2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上開各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2年7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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