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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堯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堯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堯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88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堯主前於95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有期徒刑5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20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8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9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7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4月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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