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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旺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旺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旺樹前於㈠97年間因犯竊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
㈡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㈢97年間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8月(6罪)、4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㈣同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㈤同年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8號裁定就上開㈠至㈤案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7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7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3月2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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