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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奕貿(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4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0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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