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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武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武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更正如本件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武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其中附表編號1、4、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故附表編號1、4、6 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2、3、5 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開說明,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邱武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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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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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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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6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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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期 │ 103.11.27 │103.11.28 │103.05.20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835號 │毒偵字第4835號 │毒偵字第2081號等│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事│ │1239 號 │1239 號 │2032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07.15 │ 104.07.15 │ 104.10.20 │
├─┼────┼────────┼────────┼────────┤
│ │法 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台上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判│ │1239 號 │3314 號 │2032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07.15 │ 104.11.05 │ 104.11.09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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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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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 13472 號 │執字第16716號 │執字第 168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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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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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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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期 │103.05.20 │103.06.09 │10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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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1號等│毒偵字第2081號等│毒偵字第2081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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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事│ │2032 號 │1419號 │141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10.20 │ 104.06.30 │ 1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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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判│ │2032 號 │1419號 │1419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10.20 │ 104.9.8 │ 104.9.8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 16820 號 │執字第 16819 號 │執字第 168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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