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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文正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
嗣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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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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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強盜 │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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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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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7日 │ 103年5月23日 │ 103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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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3年度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 │新北地檢署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681號 │ 偵字第16417號 │ 偵字第16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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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審易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3521號 │ 第3307號 │ 第3307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28日 │ 104年1月29日 │ 10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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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61號 │ 第1657號 │ 第1657號 │
│ ├────┼─────────┼─────────┼─────────┤
│ │確定日期│ 104年1月16日 │ 104年6月4日 │ 10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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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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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 │編號2至3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定│
│ │ 執字第2051號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月(新北地檢104年│
│ │ │度執字第94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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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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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強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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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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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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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3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36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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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 │
│事實審│ │ 第1746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9月30日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 │
│判 決│ │ 第1746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4年11月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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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 │ │ │
│ │ 字第1847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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