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6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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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信雄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信雄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94年矚上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38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信雄前於93年間因犯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9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5年8月10日以95年度臺上字第438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96年7月1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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