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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正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正宇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因為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方正宇前於㈠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月、2月15日、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㈡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5月15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101年間因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經本院於103年1月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於同年2月3日確定;
而受刑人於101年7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至㈢案各罪徒刑,現經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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