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再,346,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武泓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第二審案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該判決係實體上為有罪且已確定者為限,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法院所為有罪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顯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是上述原法院之實體上判決,始為抗告人之有罪確定判決,乃抗告人在原法院竟對本院之上述程序判決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邱武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79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扣案之分裝袋1 只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再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維持原判決,復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故本件實體確定判決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判決,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案號為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判決(其誤載為104 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本院逕予更正),惟其理由所載原確定判決實指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判決(見聲請狀第1 頁),故其係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實體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並非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程序判決提起本件再審,合先敘明。

二、又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邱武泓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54 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本案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