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再,577,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7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煒崙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 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