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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8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世廷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判決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76號、102年度偵字第215、466、4202、85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所聲請再審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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