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軍聲,21,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俊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麟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軍上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 103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