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選上訴,1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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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江海
選任辯護人 張洪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選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選偵字第三二號、第三三號、第三七號、第八六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江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曾江海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雖曾以函文通知被告曾江海於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但未補正,現本院以裁定命被告曾江海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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