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重附民,10,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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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 薇 律師
被 告 許豐暘 原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2樓
楊詠淇
黃國忠
劉東易(原名劉檠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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