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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宥任
被 告 朱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原告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3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3月26日103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4年8月18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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