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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波
被 告 林采縈
被 告 鄭凱升
上列被告因民國 104年度上易字第1726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7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 104年11月17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鄭凱升(如首列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被告有林采縈、鄭凱升兩位,如首列當事人欄所載,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本院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被告鄭凱升,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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