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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何明亮
被 告 許力元
謝蕙蘭
張世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力元、謝蕙蘭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自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
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另被告張世欽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本院認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自字第121號諭知無罪之刑事判決,有受理訴訟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而將原判決該部分撤銷,改諭知自訴不受理,惟依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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