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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連同
訴訟代理人 黃東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勝雄
林匡時
林和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偽造文書等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檢察官及被告等上訴後,原判決認定該案告訴人即上訴人與被告林匡時、陳勝雄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和彥犯幫助上訴人與被告林匡時、陳勝雄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詐欺取財部分判決被告等 3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本院認定被告林匡時、陳勝雄共同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和彥犯幫助詐欺及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上訴人為被告等 3人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被害人,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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