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金上訴,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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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牛琪麟
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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