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金上重更(一),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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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錦松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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