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爭輝自民國92年間起為元瑞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二、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王美惠(王美惠為陳光男之前妻
- 三、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王美惠以上開方式,透過如附表
-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已更名為北部地區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下稱林爭輝3人)之辯護人
- 二、林爭輝於調查局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
- 三、林爭輝於偵查中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查林爭輝是陳光男
- 四、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 貳、林光輝3人辯解部分:
- 一、林爭輝部分:
- 二、詹美年部分:
- 三、陳光男部分:
- 四、經查:
- 五、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
- 六、論罪部分:
- 肆、
- 一、爰審酌林爭輝3人並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素行尚稱良好,
- 二、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伍、不另為諭知無罪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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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爭輝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詹美年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鄭涵雲律師
被 告 陳光男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年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林爭輝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
詹美年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
陳光男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林爭輝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光男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林爭輝自民國92年間起為元瑞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曄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在集中交易市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交所)股票上市之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代號:2101)之法人董事、監察人,林爭輝並經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擔任工廠秘書室主任;
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詹美年之姐為南港輪胎公司總經理詹彩雲);
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陳光男長期即以自己名下及獲授權供其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謝淑秋等親友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二、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王美惠(王美惠為陳光男之前妻,業於98年11月23日死亡)共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相對成交以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犯意聯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由林爭輝指定詹美年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林爭輝不知情之妻陳月美為林爭輝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而授意詹美年逕行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陳月美使用林爭輝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由陳光男及王美惠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證券帳戶,而共同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間(惟元瑞投資公司等12名投資人於96年7月1日至7月10日及97年1月24日至2月26日期間,並無買入或賣出南港輪台公司股票之情形,故無操縱意圖抬高、壓低或相對成交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行為;
起訴書誤載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2月26日止之事實應予更正),以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下稱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作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主要場所,由林爭輝及詹美年、陳光男及王美惠分別決定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價格、數量,林爭輝再指示詹美年、陳月美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等證券帳戶;
陳光男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分別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一、二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嗣後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再將陳光男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對帳單傳真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予王美惠。
林爭輝等4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行為均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完成,且詹美年經由林爭輝指示下單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後,每日會注意庫藏數量,並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或融資、融券餘額表,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三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7、編號十八1至8、編號十九1、2所示交易),且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以相同之價格,於渠等所支配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證券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三編號一2、3、編號二至六、編號十七8至13、編號十八9、編號十九3所示交易),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及誤導投資大眾為交易,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進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㈠於96年7月11日:1.元瑞投資公司名義以每股新台幣(下同)64.70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64.30元4檔)、每股64.80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64.70元1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310仟股,計成交296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5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1所示)。
2.以智凱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7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2所示)。
3.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3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一3所示)。
㈡於96年8月7日:1.以智凱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1所示)。
2.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51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2所示)。
3.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陳雅禎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3所示)。
4.以謝淑秋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9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4所示)。
5.以王玉華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3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5所示)。
6.以王玉華與陳雅禎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6所示)。
7.以陳光亮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6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7所示)。
㈢於96年8月9日:1.以元瑞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95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1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8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2所示)。
3.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2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3所示)。
4.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5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4所示)。
5.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9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5所示)。
6.以智凱投資公司與謝淑秋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6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6所示)。
7.以智凱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33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7所示)。
8.以陳光亮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8所示)。
㈣於96年9月13日:1.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4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四1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黃月桃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1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四2所示)。
㈤於96年9月19日:1.以陳光男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1.2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1所示)。
2.以林爭輝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62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2所示)。
3.以王玉華與王素梅證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0.5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3所示)。
4.以智凱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9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4所示)。
㈥於96年10月2日:以陳光男與陳雅禎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六1所示)。
㈦於96年10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85元7檔)1筆委託賣出102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70元4檔)2筆分別委託賣出193仟股(成交167仟股)、153仟股(成交114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檔1次、4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
㈧於96年10月1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20元4檔)3筆分別委託賣出195仟股(成交28仟股)、200仟股(成交191仟股)、150仟股(成交85仟股)、以每股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1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2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4檔3次、3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
㈨於96年10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7.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134仟股(成交75仟股)、以每股47.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4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27仟股(成交62仟股)、以每股47.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1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51仟股全數成交,元瑞投資公司則以每股46.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9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成交105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4次(詳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
㈩於96年10月19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210仟股(成交209仟股)、以每股46.7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9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50仟股(成交117仟股)、以每股46.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300仟股(成交248仟股)、以每股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20元4檔)1筆委託賣出400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30元6檔)3筆共委託賣出590仟股(計成交190仟股、200仟股、173仟股)、以每股46.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25元5檔)1筆委託賣出195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5.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95元3檔)2筆共委託賣出400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3次、4檔3次、5檔1次、6檔3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
於96年10月24日: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5.75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90元3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5.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70元4檔)2筆共委託賣出410仟股(成交142仟股、39仟股)、以每股45.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4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1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20元4檔)3筆共委託賣出640仟股(成交261仟股、70仟股、40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2次、4檔5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
於96年10月2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35元7檔)1筆委託賣出220仟股(成交219仟股)、以每股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25元5檔)1筆委託賣出230仟股(成交67仟股)、以每股44.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4.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5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檔1次、5檔1次、4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
於96年10月30日: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30元6檔)2筆共委託賣出393仟股全數成交、以每股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2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35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6檔2次、4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
於96年11月1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5.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95元3檔)1筆委託賣出100仟股(成交47仟股)、以每股45.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70元4檔)1筆委託賣出329仟股(成交265仟股)、以每股45.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40元6檔)1筆委託賣出259仟股(成交179仟股)、以每股45.1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35元5檔)1筆委託賣出110仟股(成交84仟股)、以每股44.8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00元4檔)1筆委託賣出200仟股(成交143仟股)、以每股44.5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4.65元3檔)1筆委託賣出300仟股(成交292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檔2次、4檔2次、5檔1次、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
於97年1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1.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0.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700仟股(計成交584仟股)、以每股41.2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1.0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900仟股(計成交798仟股)、以每股41.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1.25元5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全數成交、以漲停價每股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1.40元4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500仟股全數成交、以漲停價每股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1.35元5檔)1筆委託買進450仟股(成交268仟股),智凱投資公司則以漲停價每股41.6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1.40元4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151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檔4次、5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
於97年1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價每股44.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4.20元6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計成交455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
於97年1月17日:1.智凱投資公司以每股45.2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0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計成交84仟股)、以每股46.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80元4檔)1筆委託買進340仟股全數成交。
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6.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35元3檔)2筆共委託買進989仟股(成交466仟股、152仟股)、以每股46.3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00元6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88仟股)、以每股46.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6.3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500仟股全數成交。
謝淑秋帳戶則以每股45.8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50元6檔)1筆委託買進200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檔2次、4檔3次、6檔2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至7所示)。
2.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玉華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2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8所示)。
3.以元瑞投資公司與王素梅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6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9所示)。
4.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邱慧瑛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7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0所示)。
5.以元瑞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65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1所示)。
6.以元瑞投資公司與謝政道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476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2所示)。
7.以陳光男與謝淑秋證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3所示)。
於97年1月18日:1.謝淑秋帳戶以每股45.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4.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50仟股全數成交。
陳雅禎帳戶以每股45.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4.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50仟股全數成交。
元瑞投資公司以每股45.7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50元5檔)1筆委託買進100仟股(成交52仟股)、以每股46.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800仟股(計成交711仟股)、以每股47.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35元3檔)連續分3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計成交646仟股)、以每股48.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80元4檔)連續分2筆共委託買進72仟股全數成交。
智凱投資公司則以每股48.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7.80元4檔)1筆委託買進499仟股(成交147仟股)、以每股49.0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8.75元5檔)1筆委託買進319仟股全數成交,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檔1次、4檔3次、5檔3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1至8所示)。
2.陳光男與謝淑秋證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8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5.7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9所示)。
於97年1月23日:1.元瑞投資公司則以每股45.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5.20元6檔)1筆委託買進410仟股(成交381仟股)、以每股43.7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每股43.50元4檔)1筆委託買進200仟股(成交96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檔1次、6檔1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1至2所示)。
2.智凱投資公司與陳光男證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1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0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3所示)。
三、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王美惠以上開方式,透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帳戶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經扣除手續費與證券交易稅計算結果,總計不法獲利金額為1 億2,649萬7,096元(計算式詳後述附件所示)。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發覺陳光男帳戶提領轉帳鉅額款項疑似洗錢,函請臺灣證交所提供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並查核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經臺灣證交所依該所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第7條規定查核後,發現如附表一、二所示林爭輝、陳光男、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謝淑秋等投資人關於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已更名為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下稱林爭輝3人)之辯護人主張臺灣證交所製作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查核期間之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下稱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53至214頁,又該卷編有兩組頁碼,下述均以打印頁碼為準)與臺灣證交所103年7月22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證交所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查覆說明(本院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2號刑事卷「下稱本院金上重更㈠卷」二第177至182頁),無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
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
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634號判決參照)。
㈡查臺灣證交所製作之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證交所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查覆說明,均非調查員或證交所人員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文書,而係證交所針對本案所製作之文件及分析報告,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該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而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參照)。
㈢惟上揭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件二南港輪胎公司與同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價量走勢圖、南港輪胎公司成交價達異常標準明細表、相關投資人群組之資料及分析期間交易情形、南港輪胎公司於區間期初、期末收盤價比較,同區間同類股、大盤指數比較明細表(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202至203、175、186至187、204、206、170至171、164至165頁)及證交所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查覆說明內所引用之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林爭輝3人於96年7月1日至97年1月23日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本院金上重更㈠卷二第178至181頁)等文書紀錄及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及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均係以電腦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分析,乃業務上客觀記錄之數字,其誤差之機會極少。
是該證券交易所以電腦系統所列印上開明細表等紀錄文書均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其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股票行情、買賣情形之統計、哪些投資者屬於同一群組(集團)部分,均係依據上開客觀數據資料而為準確之計算分析及業務上客觀之紀錄,並非報告承辦人員之個人判斷,此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業務文書,自有證據能力。
二、林爭輝於調查局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
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林爭輝於調查局之陳述,依該筆錄記載形式上觀之,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製作,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
況林爭輝自始未曾爭執其在調查局北機組所為供述(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30至33、40至45頁),有何違反真意或以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正方法等違法取供之情事,抑或筆錄記載與其供述內容有不符之處;
況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詢問時,亦有辯護人在場(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30、40頁),足見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所為之陳述內容,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自林爭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察,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具有特別可信性。
雖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與其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供述內容前後不相一致,然其於調查局北機組之製作時點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清晰,不致因於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已隔一段時間而遺忘部分案情,較無基於壓力而為不實指證或事後串謀故意為迴護他人之機會,受其他外力干擾變更供詞及證詞之情形較低。
綜上情況判斷,本院認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調查局北機組之筆錄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並有重要關係,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並有必要,故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之陳述,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依法有證據能力。
三、林爭輝於偵查中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查林爭輝是陳光男以外之人,其於偵訊時,係以同案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未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的處罰,且未於供前或供後使其具結。
陳光男與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復否認該陳述之證據能力,因本判決未以林爭輝於偵查中之供述為認定事實之依憑,尚毋庸認定林爭輝偵查中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
四、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69頁反面至170、238頁反面至239頁、本院卷二第109頁反面至110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一第142、170至174頁反面、239至243頁、本院卷二第98至108頁),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林光輝3人辯解部分:
一、林爭輝部分:㈠林爭輝辯稱:其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指定詹美年為授權買賣人,並以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作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主要場所。
其確有於特定交易日下達買賣指令(價格、數量)予詹美年,再由詹美年以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證券帳戶,自96年7月11日起至97年1月23日共14個營業日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其雖認識陳光男,惟買賣股票係按照證交所所示最佳5檔作為決定買賣數量及價格,並無炒作股票等語。
㈡辯護人為林爭輝辯稱:1.臺灣證交所製作之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將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與其他帳戶並列為群組A,並以整個群組之買賣數據採為分析之基礎,甚至以該期間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場之股價變動,全部指為林爭輝之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所產生影響之結果,顯然欠缺客觀標準而非可採;
況該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並非特信性文書,故無證據能力。
2.依據製作本件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臺灣證交所監視部人員陳啟華證稱,本案於調查局去函前依臺灣證交所設定之監視選案標準,並未篩選出。
且縱令以該分析意見書所指整個群組A於96年10月2日至96年11月1日間16個營業日,總計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37,468,945股計算所占該區間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21.87%,尚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異常標準(25%);
而整個群組A等23個帳戶於97年1月14日至97年2月間18個營業日,總計買進41,123仟股,占該區間該股票買進總成交量11. 80%,亦顯然未達25%之異常標準,足證本件林爭輝委託詹美年下單買賣股票,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不法情事。
3.證交法並無限制一人一天可以買多少數量,亦無禁止連續買賣股票,逢低買進逢高賣出都正常,買進賣出都有原因,可能為了獲利或避免擴大損失。
因此,投資人為達到買、賣股票之目的,縱令以漲停價或跌停價委託買或賣,並無不法。
是林爭輝指示詹美年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買股票及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賣股票都是合法、制度面准許,並無操作股價行為。
況本件起訴書所載之查核期間,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僅分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數檔或低於揭示成交價數檔之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尚無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之情事,自不得認定林爭輝有壓低或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
4.再依林爭輝之供述可知,其所有智凱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上記載借款字樣,因而認定其與陳光男有共同炒作股票等情,然其與智凱投資公司上開轉帳傳票記載均係借款,豈能以該借貸情事據此推論陳光男或王美惠確知元瑞或智凱投資公司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情形。
再者,元瑞、智凱投資公司亦無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分配給陳光男、王美惠等人,林爭輝更無與陳光男、王美惠討論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情形,更不知陳光男、王美惠帳戶進出狀況,故本案並無任何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不能以資金借貸關係推論林爭輝與陳光男有犯意聯絡。
5.鈞院前審曾以林爭輝證券帳戶聯絡地址與陳光男等人使用之證券聯絡傳真回傳地址相同,認定林爭輝知悉陳光男等人買賣股票進出情形,但林爭輝之前也承認委託詹美年,請詹美年幫忙協助其下單,詹美年當時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工作,所以給證券商聯絡地址係以南港輪胎公司地址作為營業地址,依照營業員陳光超、葉淑華於原審證述,關於謝淑秋、陳雅禎等個人股票交割單是依照王美惠所告知電話號碼傳真過去,縱使王美惠傳真電話號碼與詹美年電話號碼相同,至多只能證明可能在同一處買賣,鈞院前審單以聯絡電話相同擬制林爭輝知悉謝淑秋、陳雅禎個人帳戶買賣股票進出狀況,進而推論其與王美惠有共同犯意聯絡,顯然違背證據法則。
二、詹美年部分:㈠詹美年辯稱:因林爭輝是其上司,林爭輝要求其幫忙,故其僅係單純幫忙下單買賣等語。
㈡辯護人為詹美年辯稱:1.林爭輝是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負責人,詹美年遵從林爭輝所指示當天買進或賣出多少股票數量及價格下單,但對於林爭輝買賣的資金來源均不清楚。
91年以後臺灣證交所所採用股票交易制度適用電腦揭示5檔供投資人選股決定買賣價量參考,詹美年根據揭示5規則買賣股票均合理,不應認定炒作股票。
2.又詹美年幫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並無藉由別人帳戶,完全是投資公司自己帳戶,如果是群組,也只有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與他人帳戶無關,並無可能與其他投資人成立群組,再者,元瑞、智凱投資公司間亦無相對成交問題,且陳光男、詹美年彼此間並不相識,不可能成為共犯等語。
三、陳光男部分:㈠陳光男辯稱:1.其將自己與親友之證券帳戶借予其前妻王美惠,係因王美惠表示有使用融資帳戶買賣股票之需求,故向其本人借用。
其自94年間陸續借予王美惠使用,直到王美惠於98年11月間過世,期間該等帳戶之下單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及股款交割之實際使用人為王美惠,其僅單純代為打電話下單,未曾過問王美惠購買股票之意圖與目的。
嗣王美惠將上開股票融資帳戶再借給林學圃,最後到林爭輝處,帳戶內資金均係林學圃、林爭輝他們存至其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再轉到其他帳戶,其根本沒有4、5億元的資金可借貸予林爭輝。
2.其與林爭輝、詹美年等人均不認識,更無共同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因股票損益與其無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價錢均是王美惠所定,其僅有協助下單行為等語。
㈡辯護人為陳光男辯稱:1.陳光男借給王美惠的帳戶於查核期間交易情形,及如同起訴書所載與林爭輝所使用元瑞、智凱投資公司交易,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都沒有達到法律所定連續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影響市場價格、秩序。
林爭輝於偵查中供稱陳光男有借他4、5億元資金,對林爭輝偵查中供詞,陳光男於歷審均爭執其真實性,且本案相關陳光男之親友證券帳戶,均非陳光男親自使用或提供資金,而是借給王美惠使用,下單時間、數量均係王美惠指示。
再依營業員及南港輪胎公司財務部會計課副管理師陳郁汶於原審證詞,有關陳光男出借帳戶股票交割單均係傳真至台北,交割款地點都是在台北的銀行,與陳光男嘉義住所地均不同,可證明帳戶均非陳光男使用。
且陳光男並無借4、5億元給林爭輝,與林爭輝間並無犯意聯絡,故不構成共同正犯。
陳光男、林爭輝間並未就買賣股票或造成市場活絡相對成交情形有犯意聯絡,不能只以交易期日不特定人間經過電腦搓合的交易行為就認為有相對成交情形。
2.另鈞院上訴審時函詢臺灣證交所,該所於103年7月22日回函計算交易期間犯罪所得部分,其中犯罪所得計算有擬制部分,然本案查核期間,96年8月20日時南港輪胎公司有除權、除息,股價有變動,臺灣證交所計算犯罪所得使用擬制性計算,並非依照相關群組買賣股票實際交易金額,進而使獲利有所高估。
且本案查核期間,縱將陳光男和林爭輝使用的所有帳戶群組累計獲利,事實上是虧損2億多元,故本案犯罪所得並無高達一億元以上情形,應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情形。
3.本案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臺灣證交所被動製作,並非臺灣證交所發現查核期間內,南港輪胎公司於股票集中市場之交易有何異常,且臺灣證交所撰寫本案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時,本案相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買賣尚未達到該證交所篩選標準,無法證明本案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何炒作及不法情事。
4.本案查核期間自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營業日162天,然起訴書認定影響股票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的9%,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
且據臺灣證交所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統計,群組A(即林爭輝等23名)於查核期間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各佔查核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3.97%、5.49%,如此低的比例,如何影響股價?又縱渠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影響盤中成交價,亦僅影響當日股價最多僅0.25元或0.3元,尚不及當日股價之百分之一,客觀上應未該當影響股價之要件。
5.綜上,本案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僅為於交易市場逢低買進,逢高賣出之正常現象,並無故意炒作、意圖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情形,核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不符等語。
四、經查:㈠雙方不爭執事項之認定:林爭輝係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工廠秘書室主任,且自92年間擔任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南港輪胎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
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有關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交割帳戶係由林爭輝所掌控使用,而詹美年則於96年7月至97年1月本案發生期間,受林爭輝之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證人即林爭輝之配偶陳月美則受林爭輝之指示以林爭輝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又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長期即以如附表二所示自己及供其使用之親友帳戶王玉華、王素梅、邱慧瑛、謝政道、謝淑秋、陳光亮等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嗣並將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帳戶交予王美惠使用等情,均為林爭輝3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34頁),並經證人陳郁汶(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69至7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85號偵查卷「下稱第5385號偵卷」一第56至59、63至64、66、68頁,原審卷三第172至174頁)及營業員許美玲(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23至125頁)、丁美月(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07至109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22至24頁)、戴杜惠美(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20至122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19至20頁)、潘慧玲(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26至128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9至11頁)、洪金桐(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29至131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27至28頁)、陳秀娟(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32至134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17至18頁)、黃富裕(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10至112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25至26頁)、陳光超(原審卷三第96至100頁)、葉淑華(第5385號偵卷一第13至14頁,原審卷三第108至111頁)證述屬實,且有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同署97年度警聲搜字第1640號偵查卷「下稱第1640號警聲搜卷」第8至12頁)、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同意書、電話錄音語譯表、買進委託書、賣出委託書、開戶詢證回函、開戶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徵信資料、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委託書、授權書與相關授權資料、開戶契約書與相關開戶資料、客戶成交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客戶集、資、券財力表附卷可參(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2冊第1至2、5至14、16至17、28至33、37至38、41至42、49至50、53至55、95至124、132至345頁,第3冊全卷,第4冊第1至90頁,第5冊第59至269頁),應堪認為真實。
另事實欄二所記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帳戶於各該時間以各該價格買賣該等數量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事實,亦為林爭輝3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34頁,本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卷「下稱本院金上重訴第14號卷」一第212頁正反面、170至181頁答辯狀),並有臺灣證交所南港輪胎公司股票(2101)交易分析意見書中之「玖、交易情形分析」所述交易內容數據可參(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281至292頁),均足認定屬實。
㈡陳光男、王美惠有借款予林爭輝作為林爭輝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林爭輝、詹美年雖辯稱,渠等以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投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陳光男及他所使用之親友個人帳戶完全無關等語;
另陳光男亦辯稱,台新銀行的帳戶並非其本人實際使用,且其自從核四停建事件後損失嚴重,沒有資金借給林爭輝等語。
惟查:1.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詢問時業已自承:陳光男與他妻子王美惠都是其本人好友,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的父親,因渠等都有投資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以彼此間互有資金往來,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其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及其個人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除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自有資金外,其大概向陳光男借貸資金有4億元或5億元間,經97年上半年結算,大概賺2億多元,但是因為下半年股價下跌,可能沒有剩多少,其本人及詹美年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名義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其中於96年8月9日從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3筆金額,各為2,483萬5,340元、3,104萬4,174元及2,483萬5,340元,第一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5,340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第二筆再分2,000萬元及1,104萬4,174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內,第三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5,340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另一帳戶內,均係用以交割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的款股,這是其本人向陳光男借的,陳光男以前也有向其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是不計息,其除向陳光男借錢來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也有向王美惠借錢來交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借之金額已記不清,陳光男借錢給其本人,知道其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明確(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41、42頁反面至第43頁反面、44頁反面),核與卷附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表、特別款項流向清查表所示之提款、匯款紀錄相符(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73至84頁)。
次查,智凱投資公司96年8月9日、13日轉帳傳票「貸方」上亦清楚記載「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等情,有該96年8月9日轉帳傳票4張及96年8月13日轉帳傳票5張各在卷足憑(第5385號偵卷二第30、32、34、36、38、40、42、44、46頁),並據陳郁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為智凱投資公司所製作之上開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等記載,是依照林爭輝給其本人之資料所寫的等語明確在卷(原審卷三第172頁反面),是林爭輝上開供述當符合事實。
2.林爭輝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其雖認識陳光男,但沒有跟他借錢,其資金是跟王美惠借的,王美惠的錢都是由陳光男的帳戶匯入,至於王美惠的錢是如何而來其不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151頁反面);
陳光男亦辯稱,林爭輝是其於七、八年前在餐會認識的,認識林爭輝後也沒有跟他有任何聯繫等語(原審卷一第151頁)。
然林爭輝所辯已與其上開供述及其他事證大相逕庭,甚有疑義。
惟陳光男於97年11月13日在調查局北機組調查詢問時業已明確供稱:林爭輝是其朋友,其在十幾年前就認識林爭輝(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64頁反面);
且於偵查時陳稱:其認識林爭輝(第5385號偵卷一第83頁)各等語在卷,可見陳光男事後辯稱,其不認識林爭輝,或辯稱其與林爭輝僅有一面之緣而無其他接觸一節,均難採信。
況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詢問時業已供稱:前開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有向陳光男借錢,因為陳光男以前也有向其本人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是不計息的,陳光男借錢給其本人,知其要買南港輪胎公司的股票,其也另有向王美惠借錢,借的錢已經記不清了,也是用來交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也是由陳郁汶作帳,相關股票帳戶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有於96年8月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來借錢,其向他們3個人借錢大約共5至6億元,都是用來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到目前為止,錢並沒有還,大約還欠他們3個人,共約5至6億元的款項,其向他們借錢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不用利息,也不用質押股票,因為他們以前也向其本人借過錢,彼此有信任,陳光男借錢給其本人,應該知道其本人是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各等語在卷(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32、43頁反面、44頁反面)。
則林爭輝既能於調查局北機組詢問時供稱清楚區別係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分別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借錢等語如前,衡情自無將向王美惠借得之資金誤稱係向陳光男所借,並提供錯誤資訊予陳郁汶供製作智凱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之用之虞,可見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受詢問時所為向陳光男借錢之供述,應可採信。
衡以林爭輝向陳光男所借得金額之鉅,及其與陳光男間彼此交情深厚與其身為南港輪胎公司重要股東之一,與以往經常買賣該公司股票之投資性向等因素,可見林爭輝供稱「陳光男借錢給其本人應該知道其是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亦符合實情。
又陳光男雖辯稱,其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係借王美惠使用,其本人實際使用之帳戶為慶豐銀行嘉義分行、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因此林爭輝係向王美惠借款等語。
證人陳郁汶雖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王美惠叫其從陳光男之戶頭匯款至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之帳戶等語(原審卷三第173頁)。
然依上開㈡1.所述轉帳傳票所載之內容,確為「陳光男借入」及林爭輝上開向陳光男借錢之供述以觀,上開借款顯係陳光男出借予林爭輝,尚不能僅因王美惠管理存摺、印鑑而有權提領、匯出,即認為均屬王美惠所有;
且王美惠業已過世而無從傳喚詰問,從而林爭輝、陳光男辯稱,係王美惠借款予林爭輝一節,因與前述林爭輝供述及轉帳傳票所載之內容不符,可見林爭輝、陳光男2人所辯無非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尚非可採。
㈢陳光男確實有借款予林爭輝所使用之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部分:陳光男辯稱:其住嘉義,王美惠住台北,雙方離婚後沒有同住一起,其所有借款予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之銀行帳戶,均係其自92、93年間陸續借給王美惠使用,嗣於出借後,實際使用情形,其事前並不知情;
林爭輝說有向其借4、5億元,然為何借據會在林爭輝他公司,而不是在其本人身邊等語。
本院查:1.陳光男與元瑞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⑴依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封條之扣押物編號:F-05,扣押物名稱:97年11月13日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列印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借據,扣押物所有人為林爭輝。
其中借款人為元瑞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借據有4張分別為:┌──────┬──────────┬───────────┐│ 借據日期 │ 借款金額(新台幣元 │ 借款期間 │├──────┼──────────┼───────────┤│ 95.12.14 │ 290,000,000 │ 95.12.15-96.12.14 │├──────┼──────────┼───────────┤│ 96.8.13 │ 145,040,585 │ 96.8.13-97.5.31 │├──────┼──────────┼───────────┤│ 97.5.27 │ 204,118,067 │ 97.5.27-97.12.31 │├──────┼──────────┼───────────┤│ 97.8.19 │ 34,000,000 │ 97.8.19-97.12.31 │└──────┴──────────┴───────────┘⑵上述借款人元瑞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4張借據如前述,該借據4張係自上述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所列印(本院卷二第360、362、364、366頁),並無借款人之簽章,顯然是元瑞投資公司存檔資料,即為元瑞投資公司留底之複本做為日後對帳之用,並非交給債權人陳光男之正本;
是以上述該等借據不在陳光男之處甚為合理。
⑶另依據扣押物編號A-10-5,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7月-8月);
扣押物編號A-10-7,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0月)等3個月之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所示,於上述期間陳光男陸續借給元瑞投資公司3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90,368,590元,此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各3張在卷可證(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5之元瑞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16.17.18之轉帳傳票、銀行存摺存入紀錄;
本院卷二第258、260、262、264、266、268頁);
元瑞投資公司亦陸續還給向陳光男借款2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145,000,000元,此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元瑞投資公司匯款給陳光男之銀行匯款回條聯等各2張在卷可證(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7之元瑞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112及134之轉帳傳票、銀行存摺扣帳紀錄、銀行匯款回條聯;
本院卷二第274、276、278、280、282頁)。
由上開說明可知,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於向陳光男借款之記載以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帳戶之入帳記錄做為依據;
於還給向陳光男之短期借款尚有匯款給陳光男銀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做為依據;
足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之記錄並非毫無根據。
2.陳光男與智凱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⑴依前揭扣押物編號:F-05,扣押物名稱:97年11月13日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列印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借據,扣押物所有人為林爭輝。
其中借款人為智凱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借據有3張分別為:┌──────┬───────────┬─────────┐│借據日期 │ 借款金額(新台幣元)│ 借款期間 │├──────┼───────────┼─────────┤│96.3.8 │ 7,140,488 │ 96.3.8-96.12.31 │├──────┼───────────┼─────────┤│96.8.13 │ 73,308,312 │ 96.8.13-97.8.12 │├──────┼───────────┼─────────┤│96.10.11 │ 205,200,000 │ 96.10.11-97.10.11│└──────┴───────────┴─────────┘⑵上述借款人智凱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3張借據,係自上述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所列印(本院卷二第368、370、372頁),並無借款人之簽章,顯然是智凱投資公司存檔資料,即為智凱投資公司留底之複本做為日後對帳之用,並非交給債權人陳光男之正本;
是以上述該等借據不在陳光男處甚為合理。
⑶另依據扣押物編號A-10-1,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7月-8月);
扣押物編號A-10-3,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0月)及扣押物編號A-10-4,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1-12月)等5個月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所示,於上述期間陳光男陸續借給智凱投資公司10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新台幣384,058,506元,此有智凱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各10張在卷可證(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1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5.6.7.8.19.20. 21.22.23.30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扣押物編號A-10-3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0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
本院卷二第288、290、292、294、296、298、300、302、304、306、308、310、312、314、316、318、320、322、328、330頁);
智凱投資公司亦陸續還給向陳光男借款4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93,506,591元,此有智凱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智凱投資公司匯款給陳光男之銀行匯款回條聯等各4張在卷可證(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3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3.79.104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銀行匯款回條聯,扣押物編號A-10-4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1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銀行匯款回條聯;
本院卷二第332、334、336、338、340、342、344、346、348、354、356頁)。
由上開說明可知,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於向陳光男借款之記載以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帳戶之入帳記錄做為依據;
於還給向陳光男之短期借款尚有匯款給陳光男銀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做為依據,足證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之記錄並非毫無根據。
3.由上所述,足見陳光男與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十分明確,可見陳光男辯稱,其與王美惠離婚後沒有同住,其所有借款予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之銀行帳戶,均係其自92、93年間陸續借給王美惠使用,出借後,實際使用情形,其事前並不知情;
其不認識林爭輝,未借款給林爭輝,林爭輝說有向其借4、5億元,然為何借據會在林爭輝他公司,而不是在其本人身邊等語,因與卷內實際卷證不符,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顯難採信。
㈣有關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交割帳戶係由林爭輝所掌控使用,詹美年則受林爭輝之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且詹美年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或融資、融券餘額表,參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之調度事宜:1.詹美年於調查局北機組與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其於90年5月進入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擔任課長,工作地點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
固定在該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工作者有其本人、陳郁汶及林爭輝等人。
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是林爭輝所有,實際負責人是林爭輝,是林爭輝委託其本人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證券公司開戶,在上開證券公司帳戶開戶的受任人是寫其本人。
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於96年7月至97年1月該段期間內都是由林爭輝以電話指示交代其本人,指明單價、張數,金額以現股或融資、融券,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每日以數千萬元至數億元使用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的相關證券公司帳戶來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只要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日期,林爭輝就會每日以電話與其聯絡,然後由其向林爭輝回報買賣張數、金額若干,是由林爭輝指示其喊盤;
其自己會製作筆記和證券商核對買賣張數,注意庫藏數量,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或融資、融券餘額表;
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的父親等語明確在卷(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52頁反面至56頁,第5385號偵卷一第80至82頁)。
是陳光男辯稱其不認識詹美年一節,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時供稱:其與前南港輪胎公司董事長林學圃是高中同學,彼此間認識十幾年;
由於其專長是管理,乃於91年8月間向當時擔任南港輪胎公司之總經理林學圃自薦,經該公司人事部門甄選、面試,並在南港輪胎公司新竹新豐場實習後,於91年11月派往中國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廠擔任秘書室主任,一直工作到現在,平均二個月返回臺灣休息7天。
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自92年起迄今實際上由其本人經營;
陳郁汶是南港輪胎公司財務部職員,詹美年是南港輪胎公司法務課長;
陳郁汶、詹美年都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工作,由詹美年幫其喊盤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96年7月至97年1月間,都是以其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在各證券公司的帳戶以及其個人自己帳戶來從事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對於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買、賣價格及數量,是由其決定後,再由其打電話回臺灣,由詹美年接聽後,依其指示下單投資,因為詹美年幫忙其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故其回臺灣後,會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看買賣、交割、融資、現股的庫存表等語在卷(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40頁反面至44頁反面)。
3.按投資人買入股票時,需於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作為交割股票款項扣帳之用;
而於出售股票時,證券公司將出售股票之款項轉入投資人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次按買進股票可否交割之唯一要求即是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有足夠資金足以做為交割股票款項扣帳之用。
如果交割日當天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不足,即會發生違約交割,致投資人的信用立即崩盤。
詹美年上揭所稱「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一節,即是審閱上述投資人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是否足夠作為交割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
4.本案元瑞投資公司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等8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智凱投資公司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等8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總計16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做為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如果資金調度失誤,則智凱投資公司與元瑞投資公司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就會發生違約交割,因此資金調度為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是否成交的成敗關鍵。
此亦為詹美年為何需「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之原因所在。
5.詹美年每日既有審閱元瑞、與智凱等二家投資公司16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對帳表」,上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中即有向陳光男借款或還款使用之帳戶。
則詹美年即知元瑞、智凱等二家投資公司有向陳光男借款作為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一事甚明。
又詹美年既是每日審閱該等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對帳表,則於該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不足時,自必須向林爭輝報告。
由上說明可知,詹美年顯有參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之調度事宜等情至明。
㈤陳光男係親自下單決定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有相對成交之事實,其並非單純出借證券帳戶供王美惠使用:訊據陳光男辯稱其係提供證券公司帳戶借給其前妻王美惠使用,惟該等證券公司帳戶出借後,王美惠實際使用情形,其並不知情等語,惟查:1.證人即台証(現為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葉淑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其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台北傳真電話00-00000000,直接把交割單傳真給陳太太,但不用在交割單上面記載給何人,因為交割單上面就有買賣股票戶頭的名字,陳光男給其00-00000000傳真電話時,是跟其本人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原審卷三第108頁反面至110頁),並有證人葉淑華提供之載有「您好:該客戶如有成交都將當日交割單傳真至台北電話(02)00000000謝謝!」等字樣之紙條,與載有「傳真00-00000000」字樣之電話簿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第5385號偵卷一第50至51頁);
而該00-00000000號電話依卷內所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報表顯示,其用戶名稱為南港輪胎公司,申裝及帳寄地址均為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第5385號偵卷一第145頁),與林爭輝於大眾綜合證券松江分公司之開戶詢證回函所填寫之地址相同(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2冊第9頁),亦即為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之所在地,而王美惠並非南港輪胎公司人員,卻要求證券商將股票交割資料傳真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顯見上開謝淑秋、陳光男、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等人於台証證券公司所設之帳戶,形式上係由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實際上該等帳戶之買賣股票進出情形,均得由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所掌握一事,應堪認定。
2.證人即康和證券綜合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之營業員陳光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上開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等語明確(原審卷三第97頁),雖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都是委託陳光男,後來王美惠打電話給其本人,剛開始是說要跟陳光男借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帳號,其說可以借但是不能下單,要王美惠去跟陳光男講,因為王美惠沒有這些人的委託單,之後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其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陳光超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其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王美惠瞭解金額的多寡來完成交割手續等語(原審卷三第97頁反面),並證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決定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價格、數量,應該是由王美惠決定,王美惠已經有跟其說過她要跟陳光男借這些帳號,因為當初要完成交割時,陳光男說這些是王美惠買的等語(原審卷三第99頁正反面),而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係陳光男提供予王美惠使用,陳光男係實際打電話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則其對於王美惠使用其所提供各證券公司帳戶相關指定下單買賣情形已充分知悉,尤其如附表三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係陳光男所提供王美惠共同支配使用之帳戶於同一時段,以相同價格、股數買賣所為之相對成交,陳光男實難諉為不知而,足認其確有參與本件犯行,且意圖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甚明已可認定。
3.依附表三所示,其中由陳光男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其本人與其親屬謝淑秋等人之證券公司帳戶(即由陳光男下單帳戶)之間有下列情事:⑴於96年8月7日謝淑秋、黃月桃、陳雅禎、陳光亮等證券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王玉華、黃月桃等證券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508仟股(91仟股+232仟股+18仟股+167仟股=50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二4、5、6、7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⑵於96年8月9日陳光亮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黃月桃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104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三8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頁反面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⑶於96年9月19日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1.2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3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1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頁反面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⑷於96年9月19日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王素梅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0.5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五3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頁反面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⑸於96年10月2日陳光男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陳雅禎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18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六1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6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查陳雅禎是陳光男女兒,父女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父女2人均無獲利可言,可見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⑹於97年1月17日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20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13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7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查謝淑秋是陳光男之母親,母子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母子2人均無獲利可言,可見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⑺於97年1月18日,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8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5.7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9所示,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7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查謝淑秋是陳光男之母親,母子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母子2人均無獲利可言,可見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⑻綜上,陳光男實際知悉於同一交易日其所下單帳戶之間有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或以委託買進價格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方式相對成交等情甚明。
4.依陳光男於104年12月15日提出之刑事答辯㈠狀之附表1所示,其個人名義出借給王美惠使用之證券公司帳戶明細表部分,只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現為凱基嘉義)之證券帳戶(本院卷一第185頁),是以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陳光男個人所有買賣之3個證券公司帳戶,扣除陳光男上開出借給王美惠使用之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外,可見其餘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與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等2個證券公司帳戶即為陳光男個人自行使用甚明。
再依臺灣證交所100年9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3頁)所附相對成交明細表如下:⑴96年9月19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1.2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仟股(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頁反面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⑵96年10月2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陳雅禎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6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⑶依附表三編號十七13所示,97年1月17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0仟股(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7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⑷依附表三編號十八9所示,97年1月18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8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5.7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7頁所示,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由上說明可知,陳光男不但知悉於同一交易日其所下單帳戶之間有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或以委託買進價格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方式相對成交之交易外,而且陳光男本人實際亦以其自行使用之前揭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與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等2個證券帳戶親自參與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之交易。
故陳光男辯稱:其並無與王美惠、林爭輝、詹美年等人間有犯意聯絡;
其住嘉義,王美惠住台北,與王美惠離婚後雙方沒有同住,其與王玉華、王素梅、邱慧瑛、謝政道、謝淑秋、陳光亮、陳雅禎等人之證券公司帳戶名義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均係其自92、93年間陸續借給王美惠使用,嗣於出借後,實際使用情形,其事前並不知情等語,顯非可採。
5.至陳光男辯稱:其於94年間將其本人及親友所有之證券帳戶陸續借予前妻王美惠使用,直到王美惠於98年11月間過世,上開期間該等帳戶之下單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及股款交割銀行帳戶之實際使用人皆為王美惠,其僅單純代為打電話下單等語。
⑴惟查卷內並無王美惠所有之證券帳戶或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用以作為買賣(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相關卷證。
據此可認,王美惠倘無陳光男所提供其及親友所有之證券帳戶(即附表二所示各帳戶),即無法獨自完成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
⑵依台證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葉淑華於前揭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其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台北傳真電話00-00000000,直接把交割單傳真給陳太太,陳光男也跟其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如前(原審卷三第108頁反面至110頁)。
由葉淑華上開證述可知,謝淑秋、陳光男、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等人於台証證券公司所設之帳戶,形式上係由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交割款再由王美惠完成等情至明。
⑶再依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之營業員陳光超於上開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
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其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其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其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王美惠瞭解金額的多寡以便來完成交割手續,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的股票的這個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等語如前(原審卷三第97、99頁)。
由陳光超上揭證述可知,本案買賣(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確係經由陳光男自己及其如附表二所示親友之證券帳戶下單,交割款再由王美惠給付完成之事實,應堪認定。
⑷由上說明可知,陳光男之辯護人聲請調取陳光男證券與交割銀行帳戶資料,及傳訊陳光男之子陳威陶作證,以證明各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出借後,實際使用人並非陳光男一節,並無必要,併予敘明。
6.陳光男與王美惠間就本件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情事如下:⑴陳光男於105年6月3日雖提出刑事陳述意見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本院卷二第417頁以下)與其之前一再辯稱,其做為證券交割銀行帳戶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係其借給王美惠使用,其並不知情等語一節。
惟查陳光男係上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所有人,而陳光男亦不否認將該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
惟該帳戶之使用方式,如:往來之印鑑之式樣、存摺掛失止付、換原留印鑑、變更印鑑、印鑑掛失、結清帳戶等均須陳光男本人親自主導始能使用。
甚者,該帳戶若經陳光男意思表示於銀行,則該帳戶原有之提領方式(現金、轉帳、扣繳或其他方式之轉出)亦立即失效。
況該帳戶所發生之各項利息、稅捐及費用,亦是由陳光男所有或負擔。
據此,陳光男實質上仍係上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所有權人,殆無疑義,且陳光男對其該帳戶確有實質控制權利至明。
⑵依台證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葉淑華於上開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與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陳光超於前揭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各等語如前。
故由葉淑華、陳光超前揭證述可知,於96年到97年間,使用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僅為陳光男,而王美惠並無下達買賣股票之指示。
⑶陳光男等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之期間係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時間長達半年之久,而陳光南不僅知悉王美惠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且其本身亦有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
況陳光男出借予王美惠之證券帳戶,尚有其本人及其女兒陳雅禎及其母親謝淑秋等人之帳戶,則陳光南辯稱其對於王美惠有為炒作而買賣或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自始並不知情,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由上所述可知,陳光男既親自參與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且96年至97年期間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之證券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多筆資金於陳光男與附表二所示謝淑秋等人帳戶間進行轉出或轉入(匯款紀錄詳如附件三)。
再者,遍查卷內資料,並無王美惠個人之證券帳戶供本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況本件僅有陳光男有權決定是否要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由此可見王美惠僅就後續交割股款情事為調度資金以完成交割。
又陳光男雖辯稱其僅將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一節,然倘無陳光男下單買賣行為,衡情王美惠即無從使用該等帳戶炒作股票。
甚者,王美惠倘欲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進行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王美惠僅需辦理個人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與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即可完成,並不需要向陳光男借用證券公司帳戶與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足認陳光男於96年至97年期間,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從事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實居於完全主導之地位至明。
陳光男前揭所辯:其僅將附表二所示各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其對於王美惠炒作行為並不知情一節,實難採信。
7.綜上,陳光男實際知悉於同一交易日其所下單帳戶之間有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或以委託買進價格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方式相對成交等情甚明。
再者,陳光男確有借款予林爭輝所使用之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等情如前。
又陳光男自承其只幫王美惠單純下單買賣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既要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必知其電話下單內容究係是買進或賣出、買賣股數、買賣價格等完整資料,且其知悉並親自參與相對成交之交易如上。
再者,陳光男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從事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實居於完全主導之地位如前。
是由上可知,陳光男與王美惠、林爭輝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㈥林爭輝、詹美年與陳光男所為上述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係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為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而相對成交: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
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
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
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
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
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在「價格優先,優先成交」之原則下,當有可能抬高現行交易市場之價格,反之亦然。
亦即,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或賣出股票,卻偏偏要以高於揭示價買進或低於揭示價賣出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高價出脫之心理。
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或低掛其賣價應認具有本款之意圖。
2.經查,林爭輝3人及王美惠所使用之證券公司帳戶係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如前,且因謝淑秋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之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富證券公司)帳戶之受任人並非陳光男或王美惠(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5冊第59至61、47至49頁),無證據證明係陳光男或王美惠所使用,故前開二證券公司帳戶應予排除。
而附表三各編號當天之市場成交量(仟股)、委託、成交情形、所佔比例、影響股價情形均如附表三所示,有前揭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卷(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76至186頁,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4至89頁),由林爭輝、詹美年使用之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帳戶,與由陳光男、王美惠所支配之陳光男及親友所開設之個人帳戶,於前揭分析期間,計有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96年7月11日、編號二96年8月7日、編號三96年8月9日、編號七96年10月15日、編號八96年10月16日、編號九96年10月17日、編號十96年10月19日、編號十一96年10月24日、編號十二96年10月26日、編號十三96年10月30日、編號十四96年11月1日、編號十五97年1月14日、編號十七97年1月17日、編號十八97年1月18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5%以上,所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甚高;
尤於97年1月14日至1月23日渠等之交易明顯使日平均成交量大幅上揚,有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量走勢圖在卷可參(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202頁)。
林爭輝3人於查核期間,共同使用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公司帳戶,連續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之價格數檔委託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如附表三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7、編號十八1至8、編號十九1至2所示,造成各當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同類股、加權股價指數之漲跌幅亦如附表三所示,而均有相當差距,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因渠等之買賣操作而使股票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亦為林爭輝3人所不否認,且渠等委託交易之價格,多有高於成交價4至6檔之價格積極買進及低於成交價3至7檔積極賣出之情形,有違一般投資「買低賣高」之交易常理。
㈦林爭輝、詹美年雖辯稱:係參考電腦揭示最佳5檔之價、量資訊而下單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非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並無壓低或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及事實;
林爭輝3人並辯稱:本案查核期間自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營業日162天,然起訴書認定影響股票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的9%,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
然查: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
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
而上開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
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連續以低價賣出」係指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參照)。
2.按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掛單時雖可依電腦揭示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而決定買賣價格之出價,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行為,重點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買價相比較是否為「高價」,故林爭輝3人於上開時段之出價是否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應觀察是否為當時市場買方之高價,而非與當時市場之賣價相比較,自不待言。
至於「以低價賣出」行為,則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賣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而不在於其出價與市場之買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
依當時揭示制度,林爭輝3人既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卻反其道而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與渠等所辯為投資該股票而買賣,應考量成本而購入之情形有異。
況以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賣出股票,依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及實務,固能取得優先成交次序,惟其實際操作結果亦甚易產生投資人所未預期之過高或過低價格成交之風險。
此係因證券市場之股票成交價格,尚須視各該盤搓和交易時之買賣盤強弱勢而決定,且股票交易市場瞬息萬變,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是以連續、多次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下單賣出股票,對該投資人而言,實有難以控制買進成本或賣出所得,亦即易發生因買進成交價格過高而被套牢或賣出成交價格過低而虧損之風險。
再者,在現行價格優先之證券交易制度下,若大量以高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買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賣股票,顯有使原本能以較低價格買進、較高價賣出之股票,卻因該投資人本身所為前揭大量高價委買單或大量低價委賣單而被推升成交價或殺低成交價,使其投資成本大幅增加抑或獲利大幅減少。
是除非有抬高或壓低該特定個股股價之意圖,否則對以賺取股票交易或投資利潤為本質及最終目的之股市投資人而言,大量、連續多次之高價委買或低價委賣交易顯對渠等不利,乃屬當然。
是林爭輝3人雖非以漲停價買進或跌停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但渠等於查核期間內分散多筆交易,已屬連續,顯有基於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
又自附表三所示各日之合計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可知【即96年7月11日(11.35%)、96年8月7日(16.59%)、96年9月9日(16.29%)、96年9月13日(3.61%)、96年9月19日(3.43%)、96年10月2日(0.09%)、96年10月15日(5.59%)、96年10月16日(6.76%)、96年10月17日(4.64%)、96年10月19日(30.44%)、96年10月24日(15.39%)、96年10月26日(10.27%)、96年10月30日(10.03%)、96年11月1日(13.99%)、97年1月14日(18.61%)、97年1月15日(1.39%)、97年1月17日(12.56%)、97年1月18日(6.05%)、97年1月23日(2.09%)】,是以其交易行為而有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之情至明。
故林爭輝3人辯稱係以電腦揭示最佳5檔價量資訊作為出價依據,不是違法「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而不構成連續等語,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㈧1.林爭輝3人除有前述意圖抬高、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外,尚有如附表三編號一2、3、編號二1至3、編號三1至7、編號四、編號五2、4、編號十七8至12、編號十九3所示由林爭輝、詹美年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公司帳戶與由陳光男、王美惠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以及如附表三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由陳光男、王美惠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林爭輝3人上開異常交易行為,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可見渠等有意圖誘使他人買賣該股票之目的,應可認定。
是林爭輝3人如附表三所示違法交易佔市場成交量雖並非全部均超過百分之二十,惟若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列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或市場秩序之操縱行為者,不論其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是否超過該有價證券當日總成交量之百分之二十,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科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林爭輝3人雖另辯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成立在主觀上需具備「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之不成文主觀構成要件等語。
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自由、公開決定價格之秩序。
倘行為人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有發生異常變動而影響市場秩序之危險者,復無其他合理之投資、商業上目的,即得據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
具體而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影響或操縱市場以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主觀意圖,除考量行為人之屬性、交易動機、交易前後之狀況、交易型態、交易占有率以及是否違反投資效率等客觀情形因素外,行為人之高買、低賣行為,是否意在創造錯誤或使人誤信之交易熱絡表象、誘使投資大眾跟進買賣或圖謀不法利益,固亦為重要之判斷因素,但究非本條成罪與否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照)。
況且本件確有如附表四、五所示投資人受誘而為買賣致受損害,有該投資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訴狀及附卷之被害人交易明細表、買賣報告書、集保存摺影本等在卷足憑(證物外放),是林爭輝3人上開所辯,顯難採信。
㈨查詹美年自承其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且經林爭輝指定其為元瑞、智凱投資公司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並得逕行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並於96年7月至97年1月本案發生期間,受林爭輝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情明確在卷。
而詹美年既要下單買賣南港輪胎股票,必知悉電話下單交易內容究係是買進或賣出、買賣股數、買賣價格等完整資訊,然依附表三所示,詹美年以元瑞、智凱投資公司等2公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三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6、編號十八3至8、編號十九1至2所示交易),且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以相同或相仿價格,於林爭輝、詹美年所支配如附表一所示各證券公司帳戶,與王美惠、陳光男所支配如附表二所示各證券公司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三編號一2至3、編號二1至3、編號三1至7、編號四、編號五4、編號十七8至12、編號十九3),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及誤導投資大眾為交易,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期間長達半年之久,何況詹美年受林爭輝指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認識與行為分擔甚明。
再者詹美年於上揭操縱行為期間係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一職,其對股票交易之法律知識自非生疏,是詹美年對上述影響股價情形之交易尚難推諉不知。
可見詹美年辯稱其係受林爭輝單純指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一節,自難憑採。
㈩由上說明可知,陳光男、王美惠確有借款予林爭輝,且陳光男亦有借款予林爭輝實際負責之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上述款項皆係作為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使用,陳光男亦知悉借出之款項供林爭輝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均如前述。
況陳光男亦曾親自參與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相對成交買賣行為,甚者,陳光男曾借款予林爭輝使用之元瑞及智凱二家投資公司之資金高達數億元,此有該二家投資公司借款之銀行入帳紀錄、公司會計傳票及還款給陳光男之銀行匯款單回聯可稽。
而買進股票可否交割之唯一要求即係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須有足夠資金作為交割股票款項扣帳之用,若無陳光男有鉅額借款予上開二家投資公司,林爭輝等人實無法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股價,由此可認林爭輝等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股價其目的無非係在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昭昭甚明。
又王美惠查無任何證券帳戶供本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且陳光男並非單純出借證券帳戶供王美惠使用,而陳光男確係立於主導地位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
再者,本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行為均係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完成,其中買賣南港輪胎股票交易方式更有以相對成交方式完成,更足認陳光男、王美惠、林爭輝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另詹美年雖係經林爭輝指示而買賣股票,然詹美年於本件代為交易時間長達半年之久,且每日均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是其對於元瑞及智凱二家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買進、賣出、數量、價格及上開二家投資公司資金數額是否足夠作為交割股款之用等情確知悉甚詳。
又上開二家投資公司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銀行帳戶作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詹美年既每日均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對於前揭銀行帳戶若有交割股款不足一情,自須向林爭輝報告該等情事,是詹美年確有參與資金調度之事甚為明確,據此尚難認詹美年僅係單純受林爭輝指示買賣股票。
由此可見,詹美年與陳光男、王美惠、林爭輝間就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林爭輝3人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進行如附表三所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獲利1億2,649萬7,096元(詳附件一所示計算方式),此有臺灣證交所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電子檔光碟在卷可稽(本院金上重更㈠字第22號卷二第177、258頁)。
綜上所述,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原應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關係,惟林爭輝3人利用其個別之力,以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等之證券公司帳戶、附表二所示陳光男自己所有及人頭之證券公司帳戶,於查核期間連續於盤中以高價大量委託買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低價大量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為相對成交,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以達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足以使其他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狀況,渠等主觀上有以此誘使其他投資人買賣該檔股票,而期能坐收差額利益之意圖甚明,足認林爭輝3人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至陳光男之辯護人再以臺灣證交所撰寫本案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時,本案相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買賣尚未達到該證交所篩選標準,無法證明本案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何炒作及不法情事等語置辯。
經查,本案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買賣當時雖未達到臺灣證交所篩選之標準,然依上開證據已足認陳光男與林爭輝、詹美年確有共同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犯行明確,縱案發當時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關買賣尚未達到該所篩選標準,亦無礙陳光男等人炒作股票犯行之認定。
況臺灣證交所撰寫之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表達部分已由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更無以其內容作為認定陳光男等人有罪之認定。
是辯護人前揭所辯,委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林爭輝3人不法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犯行堪以認定,渠等犯罪獲利所得超過1億元如前,應堪認定。
駁回陳光男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下列事項如下:1.陳光男之辯護人於105年6月3日具狀聲請向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函詢(本院卷二第420頁):95年12月14日由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轉至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3億元,該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帳戶之戶名為何?以證明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與借款日期95年12月14日借據金額2億9千萬元(本院卷二第469頁)之資金,並非陳光男所有之事實。
經查:⑴該借據借款日為95年12月14日,借款期間為95年12月15日至96年12月14日,借款人為元瑞投資公司。
⑵自前述扣押物編號A-10-5(即元瑞投資公司之會計憑證96年7月至8月)內容觀之:①陳光男於96年8月13日分別跨行匯款存入元瑞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共2次,金額為32,295,955元及51,623,458元,有元瑞投資公司96年8月13日向陳光男短期借款之會計轉帳傳票(轉帳號數16、17)及元瑞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96年8月13日陳光男跨行匯款入帳記錄等在卷如前。
②陳光男於96年8月13日跨行匯款存入元瑞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金額6,449,177元,此有元瑞投資公司96.8.13向陳光男短期借款之會計轉帳傳票(轉帳號數18)及元瑞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摺,96年8月13日陳光男跨行匯款入帳記錄等在卷如前。
⑶自前述扣押物編號A-10-7(即元瑞投資公司之會計憑證96年10月)內容觀之:①元瑞投資公司於96年10月22日自其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支出匯款給陳光男5,000,000元,此有元瑞投資公司96.10.22償還陳光男短期借款之會計轉帳傳票(轉帳號數112)及元瑞投資公司96.10.22匯款5,000,000元至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匯款回條聯等在卷如前。
②元瑞投資公司於96年10月30日自其華南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支出匯款給陳光男140,000,000元,此有元瑞投資公司96年10月30日償還陳光男短期借款之會計轉帳傳票(轉帳號數134)及元瑞投資公司96.10.30匯款140,000,000元至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匯款回條聯等在卷如前。
⑷由上開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帳戶上存入、扣帳記錄、會計憑證、元瑞投資公司自銀行匯款給陳光男銀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回條聯等證據,即可明確認定陳光男與元瑞投資公司之間之資金借貸往來。
是陳光男之辯護人聲請調查:95年12月14日自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轉至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3億元,該台新銀行和平分行帳戶之戶名為何一節,並無必要。
2.陳光男之辯護人於105年6月3日具狀聲請向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函詢(本院卷二第420頁):96年8月9日及同年月13日王玉華、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名義匯款至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承辦匯款銀行為何?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98年間現金提領是由何銀行辦理?以證明96年8月9日及同年月13日王玉華、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名義匯款至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之款項並非陳光男所有;
且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98年間遭人提領大額現金,並非陳光男所為,該帳戶借予王美惠後至100年取回前之資金均非陳光男所有之事實。
按陳光男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上開證據之目的係要說明陳光男人在嘉義,而資金操作都在台北發生一節:經查:⑴依前揭聲請狀聲請調查事項(本院卷二第420、511-516頁)所提,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經查此帳號即為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陳光男做為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北機組移送卷第5冊第116頁)。
⑵上開做為交割股款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所有權人一直為陳光男,可見陳光男對上開帳戶擁有實質上之掌控情形甚明。
⑶依附件三說明,陳光男使用其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與附表二所示之謝淑秋、陳雅禎、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黃月桃等人資金往來情形可知,96年8月9日至96年10月5日,謝淑秋、陳雅禎、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黃月桃等人自渠等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轉入上開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共計30筆。
由上可知,上開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除做為交割股款之外,亦做為資金調度之用應堪認定。
⑷綜上,陳光男對前述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既擁有實質上之掌控支配權利如前,該帳戶又做為資金調度之用,則其辯稱:96年8月9日及同年月13日王玉華、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匯款至陳光男台新銀行嘉義分行之款項非被告陳光男所有等語,顯與事實有違,不足採信。
⑸查本案陳光男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及相對成交之期間為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等情如前。
故辯護人前揭聲請函詢陳光男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98年間遭人提領大額現金,並非陳光男所為一節,顯與本案無涉。
3.綜上說明,陳光男之辯護人前揭「聲請向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函詢」一節並無必要。
五、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於林爭輝3人行為後,於99年6月2日修正,惟修正後規定為:「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僅增加處罰違反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之行為,嗣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再修正第171條,惟就第171條第1項第1款並未修正,係於該條第1項第3款增訂須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之要件,並配合增訂該條第3項、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並將原第6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移至第7項並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惟本件林爭輝3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罪,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自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㈢又林爭輝3人於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日施行,將原條文「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亦即增列「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此部分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變更,自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經比較後,以修正後之條文有利於林爭輝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之。
六、論罪部分:㈠查林爭輝3人共同炒股所得總計獲利1億2,649萬7,096元業如附件一所述。
核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3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股票部分)、第5款(以相對成交方式影響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處罰。
渠等利用不知情之陳月美、陳郁汶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許美玲等營業員遂行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
林爭輝3人所犯上揭違反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股票、相對成交規定等犯行,與王美惠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規定,原即以「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林爭輝3人共同於前揭相同期間內,為達渠等操縱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前揭意圖,所為連續買賣炒作、相對成交之多數行為,各應僅成立違反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未修正)之單純一罪;
次按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是行為人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參照)。
林爭輝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節較重之違反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
㈡本件由林爭輝、詹美年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三之證券公司帳戶,及由陳光男提供與王美惠一起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之證券公司帳戶,以及如附表三編號一2至3、二至六、十七8至13、十八9及十九3所示各日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
且起訴意旨亦未就林爭輝等3人共同所為相對成交犯行予以起訴,惟前揭各證券公司帳戶既亦係同時提供予林爭輝等3人與王美惠作為本件操縱炒作及相對成交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而屬林爭輝3人所為前揭單純一罪犯行部分行為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可參)。
本件詹美年僅係受林爭輝指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而為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如前,惟其係單純聽命於林爭輝指示從事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並非居於主謀地位,且本身實際並未獲得任何利益(詳下述說明),所犯本件違反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股票、相對成交規定等犯行,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
再者其現罹左側乳房原位癌病情,現正追蹤治療,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本院卷二第546頁)。
本院因認詹美年所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縱然科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規定,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詹美年部分酌予減輕其刑。
叁、撤銷原判決部分:原審未予詳查,對林爭輝3人遽為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
陳光男等3 人否認有共同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犯行,渠等所辯均非可採,已如前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諭知。
肆、
一、爰審酌林爭輝3人並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卷二第86至87、90、93頁),渠等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為謀取不法利益,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恃其資力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誘使不知情投資人買賣受有損害,嚴重紊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犯罪情節與犯罪所得,且犯後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林爭輝與陳光男2人為本件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主導者,詹美年僅是聽命於林爭輝從事本件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情節較林爭輝與陳光男2人為輕,暨林爭輝、詹美年均為高職畢業,受僱於南港輪胎公司,陳光男專科畢業,從事投資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及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就林爭輝3人併科罰金部分,因渠等3人併科罰金之總額折算均逾1年之日數,爰均諭知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二、犯罪所得沒收部分:㈠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
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⑵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因之該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同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
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犯行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院始得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
惟查:1.依附件一㈡所示,2007/07/11-2007/08/19買進股數高於賣出股數及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可知,本案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係先以相對成交與單純買進作為拉抬股價之手段,而不論是相對成交與單純買進均需有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合先敘明。
2.又2007/08/20-2008/01/23之間買進股數低於賣出股數,且賣出股數亦包含2007/07/11-2007/08/19買進股數於2007/08/19尚未賣出部分,因此2007/07/11至2008/01/23之間所有買進股數於2008/01/23全數賣出。
3.本案如無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不可能有後續之賣出獲利,即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為本案炒作獲利之先決條件。
4.本案沒收金額是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獲利減除受損害投資人求償金額後所得出,是以,本案以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股數作為分配沒收金額之基礎為最為客觀之依據。
5.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3人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期間買進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合計44,476千股(即8,431千股加36,045千股)。
其中林爭輝指示詹美年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公司帳戶買進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為35,626千股(占80.10%);
陳光男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等人證券公司帳戶買進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為8,850千股(占19.90%)。
6.而本件犯罪所得金額總計為117,841,514元【即126,497,096元(計算式如附件一所示)扣除4,294,472元(即附表四:96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求償金額),及4,361,110元(即附表五:97年1月14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求償金額)為117,841,514元】。
7.再依上述比例計算犯罪所得,即林爭輝應沒收之金額為94,392,971元(117,841,514元×80.10%);
陳光男應沒收之金額為23,448,543元(117,841,514元×19.90%)。
爰依前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就林爭輝、陳光男2人上揭犯罪所得財物94,392,971元、23,448,543元依序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以其財產抵償之。
8.至於詹美年係受林爭輝指示而進行買賣股票,且遍查卷內證據並無林爭輝有將買賣股票之獲利朋分予詹美年等情,可見詹美年並無因此獲利,而無犯罪所得至明,是依前揭判決意旨,本件犯罪所得並無在詹美年項下沒收,附此敘明。
9.另查卷內證據並無王美惠個人所有之證券帳戶或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用以作為買賣(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而是以陳光男所提供其及親友所有之證券帳戶(即附表二所示各帳戶)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獲利並無朋分予王美惠之情事,可見王美惠並無因此獲利,而無犯罪所得至明。
伍、不另為諭知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陳光男以謝淑秋金鼎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鼎富證券公司帳戶等帳戶,下單配合林爭輝、詹美年以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情,因認陳光男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經查公訴意旨所稱陳光男下單之證券公司帳戶尚包括謝淑秋金鼎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帳戶、陳雅禎鼎富證券公司帳戶,惟上開二證券帳戶之受任人並非陳光男或王美惠等情,已如前述。
是依卷存並無證據證明係陳光男或王美惠所使用,故前開二帳戶所進行之交易應予排除,惟因與上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故就上開二證券帳戶交易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略以:林爭輝3人與王美惠共同自96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與97年1月24日至2月26日期間,有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而有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或有相對成交犯行,因認陳光男3人所為係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惟查:1.96年7月1日至7月10日元瑞投資公司等12名投資人無買入或賣出南港輪台公司股票,故無操縱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行為:依臺灣證交所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金上重更㈠卷二第177頁),及所附電子檔光碟內容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股票名稱:2101南港,查核期間:2007/07/ 01-2007/08/ 19,頁次:2至4」,本件相關投資人元瑞投資公司等12名其成交日期均在96年7月11日之後,是以96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均無買賣上述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甚明。
2.97年1月24日至2月26日期間並無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或有相對成交之情形:⑴依臺灣證交所製作96/7/1-97/2/26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本案陳光男及王美惠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謝淑秋等親友之證券帳戶;
林爭輝本人及其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者共14個營業日:96年7月11日、同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30日、同年11月1日、97年1月14日、同年1月15日、1月17日、1月18日、1月23日(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76至186、153頁)。
⑵另依臺灣證交所100年9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96/7/ 1-97/2/26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本案陳光男及王美惠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謝淑秋等親友之證券帳戶;
林爭輝本人及其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公司帳戶,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相對成交情形之交易者共9個營業日:即96年7月11日、8月7日、8月9日、9月13日、9月19日、10月2日,97年1月17日、1月18日、1月23日(本院金上重訴字14號卷二第85至87頁)。
⑶由上說明,林爭輝3人於97年1月24日至2月26日之間並無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或有相對成交之情形至明。
3.綜上所述,因無證據證明林爭輝3人於上開96年7月1日至同月10日與97年1月24日至2月26日期間,有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而有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或有相對成交犯行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林爭輝3人犯罪,惟上揭不能證明林爭輝3人犯罪部分因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修正後)、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55條、第42條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 │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受任人│營業員 │卷證出處 │
├───┼──────┼─────────┼───────────┼───┼────┼──────────┤
│ 一 │元瑞投資公司│宏遠證券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許美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3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詹美年│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8G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戴杜惠美│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7941-5 │帳號:000000000000 │ │黃靜子 │3 冊第194 頁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詹美年│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893-1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詹美年│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219-8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詹美年│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 頁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詹美年│陳秀娟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2748-1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 冊第312 頁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274 頁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115857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70頁 │
├───┼──────┼─────────┼───────────┼───┼────┼──────────┤
│ 二 │智凱投資公司│宏遠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許美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3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詹美年│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8G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戴杜惠美│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7940-2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194 頁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詹美年│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890-2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詹美年│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220-8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詹美年│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 頁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詹美年│陳秀娟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2747-8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 冊第312 頁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274 頁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115831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70頁 │
├───┼──────┼─────────┼───────────┼───┼────┼──────────┤
│ 三 │林爭輝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大眾銀行大和平分行 │陳月美│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8355-7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陳月美│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8G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康和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 │陳月美│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陳月美│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218-5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受任人│營業員│卷證出處 │
├───┼──────┼─────────┼────────────┼───┼───┼──────────┤
│ 一 │謝淑秋(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母) │帳號:7628-9 │帳號:0000000000000 │ │(陳光│5 冊第206 頁 │
│ │ │ │ │ │男之弟│ │
│ │ │ │ │ │) │ │
│ │ ├─────────┼────────────┼───┼───┼──────────┤
│ │ │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二 │陳雅禎(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女) │帳號:9291-7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三 │陳光男 │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 │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 │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157-8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 │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9298-8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四 │邱慧瑛(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遠親謝政道│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之配偶) │ │ │ │ │ │
├───┼──────┼─────────┼────────────┼───┼───┼──────────┤
│ 五 │謝政道(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遠親、邱│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慧瑛配偶) │ │ │ │ │ │
├───┼──────┼─────────┼────────────┼───┼───┼──────────┤
│ 六 │陳光亮(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弟)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9297-5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七 │王玉華(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亭雅之姐妹)├─────────┼────────────┼───┼───┼──────────┤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8-2 │帳號: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3頁 │
├───┼──────┼─────────┼────────────┼───┼───┼──────────┤
│ 八 │王素梅(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亭雅之姐妹)├─────────┼────────────┼───┼───┼──────────┤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7-9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2頁 │
├───┼──────┼─────────┼────────────┼───┼───┼──────────┤
│ 九 │黃月桃(陳光│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弟媳) │帳號:1128-2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4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765-7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附表三(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情形):
┌─────┬────┬────┬──────┬────────────┬───┬───────┬──────────────┬──────┐
│編 號│日 期│時 間│進行買賣之名│委託、相對成交情形 │合計佔│影 響 股 價│當 日 漲 跌 幅 │卷 證 出 處 │
├─────┤ │ │義人 │ │當日市┤ ├────┬────┬────┤ │
│市場成交量│ │ │ │ │場成交│ │南港輪胎│同 類 股│加權指數│ │
│(仟股) │ │ │ │ │量比例│ │公司 │ │ │ │
├───┬─┼────┼────┼──────┼────────────┼───┼───────┼────┼────┼────┼──────┤
│一 │1 │96.7.11 │10時4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4.7元、│11.35 │使成交價由64.3│跌幅1.38│跌幅1.95│跌幅0.99│調查局北機組│
│5,339 │ │ │39秒起 │ │6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買 │% │元上漲至6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310仟股(計成交296仟股)│ │(上漲5檔) │ │ │ │第176 頁 │
│ ├─┼────┼────┼──────┼────────────┤ ├───────┤ │ │ ├──────┤
│ │2 │96.7.11 │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7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0秒 │、王玉華 │ │ │ │ │ │ │字14號卷(下│
│ │ │ │ │ │ │ │ │ │ │ │同)二第85頁│
│ ├─┼────┼────┼──────┼────────────┤ ├───────┤ │ │ ├──────┤
│ │3 │96.7.11 │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3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0秒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二 │1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0仟股 │16.59 │ │漲幅0.64│漲幅0.06│漲幅0.88│本院金上重訴│
│9,789 │ │ │28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2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51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28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3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28秒 │、陳雅禎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4 │96.8.7 │10時18分│謝淑秋、王玉│相對成交9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8秒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5 │96.8.7 │10時19分│黃月桃、王玉│相對成交23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6 │96.8.7 │11時28分│陳雅禎、王玉│相對成交18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8秒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7 │96.8.7 │13時0分 │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6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秒起 │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三 │1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95仟股 │16.29 │ │漲幅3.01│漲幅1.63│漲幅0.91│本院金上重訴│
│10,815│ │ │0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28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0秒起 │、王玉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3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42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5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4 │96.8.9 │9時3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5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5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5 │96.8.9 │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9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1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6 │96.8.9 │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6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1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7 │96.8.9 │10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33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8 │96.8.9 │11時4分 │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0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四 │1 │96.9.13 │9時48分 │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144仟股 │3.61%│ │跌幅1.36│跌幅2.45│跌幅1.00│本院金上重訴│
│6,770 │ │ │52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9.13 │9時50分 │黃月桃、元瑞│相對成交10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9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五 │1 │96.9.19 │9時39分 │王玉華、陳光│相對成交30仟股 │3.43%│ │跌幅0.39│跌幅0.04│漲幅0.29│本院金上重訴│
│11,510│ │ │17秒 │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9.19 │9時39分 │王玉華、林爭│相對成交16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7秒起 │輝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 ├───────┤ │ │ ├──────┤
│ │3 │96.9.19 │9時41分 │王玉華、王素│相對成交8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4秒 │梅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 ├───────┤ │ │ ├──────┤
│ │4 │96.9.19 │9時47分 │王玉華、、智│相對成交19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1秒 │凱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六 │1 │96.10.2 │13時21分│陳光男、陳雅│相對成交18仟股 │0.09%│ │跌幅0.37│跌幅0.70│漲幅1.42│本院金上重訴│
│19,026│ │ │21秒起 │禎 │ │ │ │% │% │% │字14號卷卷二│
│ │ │ │ │ │ │ │ │ │ │ │第86頁 │
├───┼─┼────┼────┼──────┼────────────┼───┼───────┼────┼────┼────┼──────┤
│七 │1 │96.10.15│10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02仟股│5.59%│使成交價由46. │跌幅2.73│跌幅0.33│漲幅0.23│調查局北機組│
│6,857 │ │ │12秒起 │ │全數成交 │ │8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7檔)│ │ │ │第176 頁 │
│ ├─┼────┼────┼──────┼────────────┤ ├───────┤ │ │ ├──────┤
│ │2 │96.10.15│10時3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93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1秒起 │ │(計成交167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6 頁 │
│ ├─┼────┼────┼──────┼────────────┤ ├───────┤ │ │ ├──────┤
│ │3 │96.10.15│10時2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53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3秒起 │ │(計成交114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八 │1 │96.10.16│9時47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 │6.76%│使成交價由46.2│漲幅0.54│跌幅1.78│漲幅0.77│調查局北機組│
│6,857 │ │ │53秒起 │ │(計成交28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2 │96.10.16│10時2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2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7秒起 │ │數成交 │ │15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3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3 │96.10.16│11時31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1秒起 │ │計成交191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4 │96.10.16│11時4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2秒起 │ │計成交85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九 │1 │96.10.17│12時1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5元,1筆委賣134仟股│4.46%│使成交價由47. │漲幅1.61│跌幅1.61│跌幅0.31│調查局北機組│
│11,054│ │ │28秒起 │ │(計成交75仟股) │ │65元下跌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2 │96.10.17│12時3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3元,1筆委賣327仟股│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2秒起 │ │(計成交62仟股) │ │45元下跌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3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3 │96.10.17│12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元,1筆委賣251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數成交 │ │15元下跌至4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3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4 │96.10.17│12時53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秒起 │ │(計成交105仟股) │ │9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4檔)│ │ │ │第178 頁 │
├───┼─┼────┼────┼──────┼────────────┼───┼───────┼────┼────┼────┼──────┤
│十 │1 │96.10.19│9時5分20│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210仟股│30.44 │使成交價由46. │跌幅1.39│跌幅0.92│跌幅0.26│調查局北機組│
│7,003 │ │ │秒起 │ │(計成交209仟股) │% │6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2 │96.10.19│9時18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7元,1筆委賣2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9│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9秒起 │ │(計成交117仟股) │ │元下跌至46.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3 │96.10.19│10時3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3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8秒起 │ │(計成交248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4 │96.10.19│11時10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40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9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5 │96.10.19│11時1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5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6 │96.10.19│11時1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6秒起 │ │數成交 │ │25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5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7 │96.10.19│11時18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4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8 │96.10.19│11時2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7秒起 │ │計成交173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9 │96.10.19│11時2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2秒起 │ │全數成交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79 頁 │
│ ├─┼────┼────┼──────┼────────────┤ ├───────┤ │ │ ├──────┤
│ │10│96.10.19│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全數成交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79 頁 │
├───┼─┼────┼────┼──────┼────────────┼───┼───────┼────┼────┼────┼──────┤
│十一 │1 │96.10.24│12時7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賣200仟 │15.39 │使成交價由45.9│跌幅1.74│跌幅0.19│跌幅0.62│調查局北機組│
│5,088 │ │ │50秒起 │ │股全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7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元(下跌3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2 │96.10.24│12時35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計成交142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3 │96.10.24│12時43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2秒起 │ │(計成交39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4 │96.10.24│12時59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3元,1筆委賣31仟股 │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秒起 │ │全數成交 │ │4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3元(下跌3檔)│ │ │ │第180 頁 │
│ ├─┼────┼────┼──────┼────────────┤ ├───────┤ │ │ ├──────┤
│ │5 │96.10.24│13時1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3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5秒起 │ │計成交261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6 │96.10.24│13時8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9秒起 │ │計成交70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7 │96.10.24│13時1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8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5秒起 │ │計成交40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十二 │1 │96.10.26│10時24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0仟股(│10.27 │使成交價由45. │跌幅0.88│跌幅1.34│跌幅0.66│調查局北機組│
│5,266 │ │ │9秒起 │ │計成交219仟股) │% │35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7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2 │96.10.26│10時26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4秒起 │ │計成交67仟股) │ │25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5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3 │96.10.26│11時2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255仟股│ │使成交價由44.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1秒起 │ │全數成交 │ │元下跌至4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十三 │1 │96.10.30│9時52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3仟股全│10.03 │使成交價由45.3│跌幅1.94│跌幅0.40│跌幅0.52│調查局北機組│
│6,261 │ │ │57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2 │96.10.30│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7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4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3 │96.10.30│9時54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9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1 頁 │
├───┼─┼────┼────┼──────┼────────────┼───┼───────┼────┼────┼────┼──────┤
│十四 │1 │96.11.1 │9時46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100仟股│13.99 │使成交價由45. │跌幅1.52│跌幅3.80│跌幅1.16│調查局北機組│
│7,221 │ │ │秒起 │ │(計成交47仟股)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81 頁 │
│ ├─┼────┼────┼──────┼────────────┤ ├───────┤ │ │ ├──────┤
│ │2 │96.11.1 │10時1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329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4秒起 │ │(計成交265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3 │96.11.1 │10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259仟股│ │使成交價由45.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7秒起 │ │(計成交179仟股) │ │元下跌至45.1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4 │96.11.1 │10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1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5秒起 │ │(計成交84仟股) │ │3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1元(下跌5檔)│ │ │ │第182 頁 │
│ ├─┼────┼────┼──────┼────────────┤ ├───────┤ │ │ ├──────┤
│ │5 │96.11.1 │12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2秒起 │ │(計成交143仟股) │ │下跌至4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6 │96.11.1 │12時4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3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4.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6秒起 │ │(計成交292仟股) │ │65元下跌至44.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82 頁 │
├───┼─┼────┼────┼──────┼────────────┼───┼───────┼────┼────┼────┼──────┤
│十五 │1 │97.1.14 │11時3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18.61 │使成交價由40.8│漲幅6.94│漲幅4.35│漲幅1.79│調查局北機組│
│23,114│ │ │4秒起 │ │買700仟股(計成交584仟股│% │元上漲至41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2 │97.1.14 │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2元,連續分2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1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8秒起 │ │委買900仟股(計成交798仟│ │上漲至41.2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股) │ │上漲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3 │97.1.14 │11時3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5元,連續分3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1.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0秒起 │ │委買1000仟股全數成交 │ │25元上漲至41.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上漲5檔)│ │ │ │第182 頁 │
│ ├─┼────┼────┼──────┼────────────┤ ├───────┤ │ │ ├──────┤
│ │4 │97.1.14 │11時3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由41.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3秒起 │ │3筆合計委買1500仟股全數 │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成交 │ │41.6元(上漲4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5 │97.1.14 │11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 │ │使成交價由41.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6秒起 │ │買450仟股(計成交268仟股│ │35元上漲至漲停│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價41.6元(上漲│ │ │ │第183 頁 │
│ │ │ │ │ │ │ │5檔) │ │ │ │ │
│ ├─┼────┼────┼──────┼────────────┤ ├───────┤ │ │ ├──────┤
│ │6 │97.1.14 │12時2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 │ │使成交價由41.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1秒起 │ │買499仟股(計成交151仟股│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41.6元(上漲4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十六 │1 │97.1.15 │10時2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4.5元,連續分│1.39%│使成交價由44.2│漲幅6.97│漲幅2.35│漲幅3.12│調查局北機組│
│32,649│ │ │27秒起 │ │2筆合計委買500仟股(計成│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交455仟股) │ │44.5元(上漲6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十七 │1 │97.1.17 │9時15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2元,連續分2筆合計 │12.56 │使成交價由45元│漲幅1.76│漲幅3.08│漲幅0.95│調查局北機組│
│32,946│ │ │29秒起 │ │委買500仟股(計成交84仟 │% │上漲至漲停價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股) │ │45.2元(上漲4 │ │ │ │第184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2 │97.1.17 │9時52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買34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起 │ │數成交 │ │元上漲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3 │97.1.17 │9時59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0仟股│ │使成交價由 │ │ │ │調查局移送卷│
│ │ │ │38秒起 │ │(計成交466仟股) │ │46.35元上漲至 │ │ │ │第1冊第184頁│
│ │ │ │ │ │ │ │46.5元(上漲3 │ │ │ │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4 │97.1.17 │10時4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4秒起 │ │(計成交152仟股) │ │35元上漲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上漲3檔)│ │ │ │第184 頁 │
│ ├─┼────┼────┼──────┼────────────┤ ├───────┤ │ │ ├──────┤
│ │5 │97.1.17 │10時7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6.3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6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秒起 │ │(計成交88仟股) │ │上漲至46.3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6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6 │97.1.17 │10時8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連續分2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5秒起 │ │委買500仟股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7 │97.1.17 │12時30分│謝淑秋 │以45.8元,1筆委買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8秒起 │ │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45.8元(上漲6 │ │ │ │第184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8 │97.1.17 │12時24分│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42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3秒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9 │97.1.17 │12時24分│王素梅、元瑞│相對成交46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0│97.1.17 │12時24分│邱慧瑛、元瑞│相對成交47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1│97.1.17 │12時24分│陳光男、元瑞│相對成交465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2│97.1.17 │12時24分│謝政道、元瑞│相對成交47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3│97.1.17 │12時31分│謝淑秋、陳光│相對成交2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8秒 │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十八 │1 │97.1.18 │9時19分 │謝淑秋 │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 │6.05%│使成交價由44. │漲幅5.00│漲幅2.77│漲幅1.02│調查局北機組│
│34,240│ │ │27秒起 │ │數成交 │ │75元上漲至漲停│%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價45元(上漲5 │ │ │ │第185 頁 │
│ ├─┼────┼────┼──────┼────────────┤ │檔) │ │ │ ├──────┤
│ │2 │97.1.18 │9時19分 │陳雅禎 │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 │ │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5秒起 │ │數成交 │ │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 │ │ │ │第185 頁 │
│ ├─┼────┼────┼──────┼────────────┤ ├───────┤ │ │ ├──────┤
│ │3 │97.1.18 │9時29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買100仟 │ │使成交價由45.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0秒起 │ │股(計成交52仟股) │ │元上漲至45.7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元(上漲5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4 │97.1.18 │9時31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 │使成交價由45.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7秒起 │ │買800仟股(計成交711仟股│ │元上漲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5 │97.1.18 │11時4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7.5元,連續分3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3秒起 │ │委買1000仟股(計成交646 │ │35元上漲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仟股) │ │5元(上漲3檔)│ │ │ │第185 頁 │
│ ├─┼────┼────┼──────┼────────────┤ ├───────┤ │ │ ├──────┤
│ │6 │97.1.18 │12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 │使成交價由47.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6秒起 │ │買72仟股而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7 │97.1.18 │12時5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8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7.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0秒起 │ │計成交147仟股) │ │元上漲至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8 │97.1.18 │13時8分1│智凱投資公司│以49元,1筆委買319仟股而│ │使成交價由48.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秒起 │ │全數成交 │ │75元上漲至49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5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9 │97.1.18 │9時25分 │陳光男、謝淑│相對成交2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6秒 │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十九 │1 │97.1.23 │10時1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買410仟股│2.09%│使成交價由45.2│跌幅5.19│跌幅5.99│跌幅2.28│調查局北機組│
│23,296│ │ │36秒起 │ │(計成交381仟股) │ │元上漲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6檔) │ │ │ │第186 頁 │
│ ├─┼────┼────┼──────┼────────────┤ ├───────┤ │ │ ├──────┤
│ │2 │97.1.23 │11時1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3.7元,1筆委買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3.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5秒起 │ │(計成交96仟股) │ │元上漲至43.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6 頁 │
│ ├─┼────┼────┼──────┼────────────┤ ├───────┤ │ │ ├──────┤
│ │3 │97.1.23 │9時5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0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附表四:96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授權名冊及求償金額一覽表(以新台幣為單位)。
┌──┬────┬────┬──────────────────┬──────┐
│序號│訴訟編號│姓 名│遭誘買進或賣出日期、股數、每股價格 │求償金額 │
├──┼────┼────┼──────────────────┼──────┤
│ 1 │ 001 │蘇秀蘭 │96.10.23賣出10仟股,每股45.6元 │51,600元 │
├──┼────┼────┼──────────────────┼──────┤
│ 2 │ 002 │張子光 │96.11.1賣出5仟股,每股44.8元 │29,800元 │
├──┼────┼────┼──────────────────┼──────┤
│ 3 │ 003 │翁燈揚 │96.10.17賣出50仟股,每股48.2元 │361,780元 │
│ │ │ │96.10.17賣出50仟股,每股48.2元 │ │
│ │ │ │96.10.17賣出43仟股,每股48.3元 │ │
├──┼────┼────┼──────────────────┼──────┤
│ 4 │ 004 │翁曉玲 │96.10.19賣出45仟股,每股46元 │363,000元 │
│ │ │ │96.10.31賣出30仟股,每股45.8元 │ │
├──┼────┼────┼──────────────────┼──────┤
│ 5 │ 005 │郭庭禎 │96.10.23賣出10仟股,每股45.7元 │54,072元 │
│ │ │ │96.10.23賣出693股,每股45.75元 │ │
├──┼────┼────┼──────────────────┼──────┤
│ 6 │ 006 │江依璇 │96.10.18賣出16仟股,每股46.5元 │68,160元 │
├──┼────┼────┼──────────────────┼──────┤
│ 7 │ 008 │楊李蜀芬│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6元 │5,160元 │
├──┼────┼────┼──────────────────┼──────┤
│ 8 │ 009 │許富美 │96.10.25賣出2仟股,每股45.2元 │11,120元 │
├──┼────┼────┼──────────────────┼──────┤
│ 9 │ 010 │羅錦和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元 │307,740元 │
│ │ │ │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35元 │ │
│ │ │ │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 │ │
│ │ │ │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 │ │
│ │ │ │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4元 │ │
│ │ │ │96.10.22賣出8仟股,每股44.5元 │ │
├──┼────┼────┼──────────────────┼──────┤
│ 10 │ 011 │柳玟妤 │96.10.30賣出5仟股,每股45.2元 │55,100元 │
│ │ │ │96.10.30賣出5仟股,每股45.3元 │ │
├──┼────┼────┼──────────────────┼──────┤
│ 11 │ 013 │李月桃 │96.10.29賣出5仟股,每股45.15元 │28,050元 │
├──┼────┼────┼──────────────────┼──────┤
│ 12 │ 016 │蕭為章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6.7元 │9,720元 │
│ │ │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1元 │ │
├──┼────┼────┼──────────────────┼──────┤
│ 13 │ 017 │陳麗蟬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5元 │5,260元 │
├──┼────┼────┼──────────────────┼──────┤
│ 14 │ 019 │黃雨瑋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7.25元 │3,510元 │
├──┼────┼────┼──────────────────┼──────┤
│ 15 │ 020 │陳美秀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3元 │5,460元 │
├──┼────┼────┼──────────────────┼──────┤
│ 16 │ 023 │孫能德 │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8元 │42,450元 │
│ │ │ │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7.5元 │ │
│ │ │ │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7.4元 │ │
│ │ │ │96.10.15賣出1仟股,每股46.95元 │ │
│ │ │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6元 │ │
│ │ │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8元 │ │
│ │ │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6.35元 │ │
│ │ │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 │
│ │ │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5元 │ │
│ │ │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1元 │ │
├──┼────┼────┼──────────────────┼──────┤
│ 17 │ 025 │王涵 │96.10.15賣出2仟股,每股47.6元 │6,320元 │
├──┼────┼────┼──────────────────┼──────┤
│ 18 │ 026 │陳愛霞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 │2,560元 │
├──┼────┼────┼──────────────────┼──────┤
│ 19 │ 027 │蘇玉芬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6元 │4,760元 │
├──┼────┼────┼──────────────────┼──────┤
│ 20 │ 028 │沈淑華 │96.10.17賣出4仟股,每股47.1元 │42,440元 │
│ │ │ │96.10.25賣出5仟股,每股45.2元 │ │
├──┼────┼────┼──────────────────┼──────┤
│ 21 │ 029 │魏上棟 │96.10.15賣出5仟股,每股46.75元 │20,050元 │
├──┼────┼────┼──────────────────┼──────┤
│ 22 │ 030 │侯金真 │96.10.22賣出3仟股,每股44.85元 │17,730元 │
├──┼────┼────┼──────────────────┼──────┤
│ 23 │ 031 │歐陽澄輝│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5,060元 │
├──┼────┼────┼──────────────────┼──────┤
│ 24 │ 032 │李文輝 │96.10.18賣出20仟股,每股46.45元 │86,200元 │
├──┼────┼────┼──────────────────┼──────┤
│ 25 │ 033 │柯宗富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25元 │4,510元 │
├──┼────┼────┼──────────────────┼──────┤
│ 26 │ 035 │張素珍 │96.11.1賣出1仟股,每股45.5元 │5,260元 │
├──┼────┼────┼──────────────────┼──────┤
│ 27 │ 036 │劉泰山 │96.10.19賣出1仟股,每股46.45元 │9,370元 │
│ │ │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 │
├──┼────┼────┼──────────────────┼──────┤
│ 28 │ 037 │劉桂芳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4元 │9,420元 │
│ │ │ │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 │
├──┼────┼────┼──────────────────┼──────┤
│ 29 │ 038 │朱鈞 │96.11.1賣出3仟股,每股44.95元 │17,430元 │
├──┼────┼────┼──────────────────┼──────┤
│ 30 │ 039 │劉玉燕 │96.10.16賣出2仟股,每股46元 │9,520元 │
├──┼────┼────┼──────────────────┼──────┤
│ 31 │ 040 │方泳中 │96.10.19賣出2仟股,每股46.1元 │19,340元 │
│ │ │ │96.10.24賣出2仟股,每股45.75元 │ │
├──┼────┼────┼──────────────────┼──────┤
│ 32 │ 041 │方美綉 │96.10.26賣出16仟股,每股45.35 元 │1,432,000元 │
│ │ │ │96.10.26賣出6 仟股,每股45.4元 │ │
│ │ │ │96.10.26賣出228 仟股,每股45元 │ │
├──┼────┼────┼──────────────────┼──────┤
│ 33 │ 042 │王明權 │96.10.26賣出4仟股,每股45.25元 │22,040元 │
├──┼────┼────┼──────────────────┼──────┤
│ 34 │ 043 │廖學聯 │96.10.26賣出2仟股,每股44.55元 │12,420元 │
├──┼────┼────┼──────────────────┼──────┤
│ 35 │ 045 │李素琴 │96.10.15賣出4仟股,每股47.9元 │11,440元 │
├──┼────┼────┼──────────────────┼──────┤
│ 36 │ 046 │傅維新 │96.10.17賣出8仟股,每股47.8元 │63,550元 │
│ │ │ │96.10.18賣出8仟股,每股47.8元 │ │
│ │ │ │96.10.19賣出3仟股,每股46.85元 │ │
│ │ │ │96.10.19賣出1仟股,每股46.3元 │ │
├──┼────┼────┼──────────────────┼──────┤
│ 37 │ 047 │張珮寧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 │2,760元 │
├──┼────┼────┼──────────────────┼──────┤
│ 38 │ 048 │張煙穗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 │23,260元 │
│ │ │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 │ │
│ │ │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 │
│ │ │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6元 │ │
│ │ │ │96.10.24賣出1仟股,每股46.65元 │ │
│ │ │ │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6.15元 │ │
├──┼────┼────┼──────────────────┼──────┤
│ 39 │ 049 │張格 │96.10.18賣出10仟股,每股46.6元 │41,600元 │
├──┼────┼────┼──────────────────┼──────┤
│ 40 │ 051 │鄭承泰 │96.10.18賣出1仟股,每股48.2元 │2,560元 │
├──┼────┼────┼──────────────────┼──────┤
│ 41 │ 052 │何子儀 │96.10.31賣出1仟股,每股46元 │4,760元 │
├──┼────┼────┼──────────────────┼──────┤
│ 42 │ 053 │陳明裕 │96.10.15賣出10仟股,每股46.5元 │42,600元 │
├──┼────┼────┼──────────────────┼──────┤
│ 43 │ 054 │黃玉燕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8元 │7,820元 │
│ │ │ │96.10.23賣出1仟股,每股45.7元 │ │
├──┼────┼────┼──────────────────┼──────┤
│ 44 │ 055 │陸美蓉 │96.10.29賣出4仟股,每股45.5元 │21,040元 │
├──┼────┼────┼──────────────────┼──────┤
│ 45 │ 057 │鄭川 │96.10.22賣出4仟股,每股44.5元 │25,040元 │
├──┼────┼────┼──────────────────┼──────┤
│ 46 │ 058 │陳仲仁 │96.10.17賣出1仟股,每股47.65元 │3,110元 │
├──┼────┼────┼──────────────────┼──────┤
│ 47 │ 059 │許心華 │96.10.15賣出4仟股,每股46.5元 │17,040元 │
├──┼────┼────┼──────────────────┼──────┤
│ 48 │ 060 │顏松慶 │96.10.30賣出1仟股,每股45.65元 │5,710元 │
├──┼────┼────┼──────────────────┼──────┤
│ 49 │ 061 │賴一宏 │96.10.16賣出1仟股,每股45.85元 │279,950元 │
│ │ │ │96.10.16賣出4仟股,每股46.15元 │ │
│ │ │ │96.10.17賣出10仟股,每股47元 │ │
│ │ │ │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8元 │ │
│ │ │ │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9元 │ │
│ │ │ │96.10.19賣出10仟股,每股46.45元 │ │
│ │ │ │96.10.24賣出10仟股,每股46.35元 │ │
│ │ │ │96.10.26賣出10仟股,每股45.4元 │ │
├──┼────┼────┼──────────────────┼──────┤
│ 50 │ 062 │林瓊珍 │96.10.17賣出20仟股,每股48元 │93,520元 │
│ │ │ │96.10.17賣出10仟股,每股47.7元 │ │
│ │ │ │96.10.19賣出2仟股,每股46.9元 │ │
├──┼────┼────┼──────────────────┼──────┤
│ 51 │ 063 │羅永翔 │96.10.16賣出61仟股,每股45.5元 │320,860元 │
├──┼────┼────┼──────────────────┼──────┤
│ 52 │ 064 │謝蔡鑾 │96.10.29賣出2仟股,每股45.8元 │9,920元 │
├──┼────┼────┼──────────────────┼──────┤
│ 53 │ 065 │郭王秋純│96.10.31賣出2仟股,每股45.9元 │9,720元 │
├──┼────┼────┼──────────────────┼──────┤
│ 54 │ 067 │蘇傳芬 │96.10.22賣出20仟股,每股44.85元 │179,800元 │
│ │ │ │96.10.22賣出10仟股,每股44.6元 │ │
├──┴────┴────┴──────────────────┼──────┤
│ 合 計 │4,294,472元 │
└───────────────────────────────┴──────┘
附表五:97年1月14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操縱行為受損害投資人授權名冊及求償金額一覽表(以新台幣為單位)。
┌──┬────┬────┬──────────────────┬──────┐
│序號│訴訟編號│姓 名│遭誘買進或賣出日期、股數、每股價格 │求償金額 │
├──┼────┼────┼──────────────────┼──────┤
│ 1 │ 007 │楊思明 │97.1.17買進20仟股,每股45.9元 │38,000元 │
│ │ │ │97.1.24賣出20仟股,每股44元 │ │
├──┼────┼────┼──────────────────┼──────┤
│ 2 │ 010 │羅錦和 │97.1.16買進3仟股,每股45.6元 │47,550元 │
│ │ │ │97.1.17買進3仟股,每股44.8元 │ │
│ │ │ │97.1.17買進2仟股,每股45.2元 │ │
│ │ │ │97.1.17買進1仟股,每股45.55元 │ │
│ │ │ │97.1.21買進1仟股,每股48.5元 │ │
│ │ │ │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3元 │ │
│ │ │ │97.1.21買進1仟股,每股49.3元 │ │
│ │ │ │97.1.21買進3仟股,每股49.4元 │ │
│ │ │ │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2元 │ │
│ │ │ │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35元 │ │
│ │ │ │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35元 │ │
│ │ │ │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5元 │ │
│ │ │ │97.1.24賣出2仟股,每股43.5元 │ │
│ │ │ │97.1.24賣出5仟股,每股44元 │ │
├──┼────┼────┼──────────────────┼──────┤
│ 3 │ 012 │蔡宜霖 │97.1.15買進20仟股,每股43.45元 │2,472,800元 │
│ │ │ │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3.65元 │ │
│ │ │ │97.1.15買進100仟股,每股44元 │ │
│ │ │ │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4.2元 │ │
│ │ │ │97.1.15買進50仟股,每股44.45元 │ │
│ │ │ │97.1.15買進200仟股,每股44.5元 │ │
│ │ │ │97.6.30賣出400仟股,每股38.96元 │ │
│ │ │ │97.7.1賣出70仟股,每股38.96元 │ │
├──┼────┼────┼──────────────────┼──────┤
│ 4 │ 014 │王怡巾 │97.1.18買進10仟股,每股48.3元 │43,000元 │
│ │ │ │97.1.31賣出10仟股,每股44元 │ │
├──┼────┼────┼──────────────────┼──────┤
│ 5 │ 015 │陳麗朱 │97.1.21買進3仟股,每股49.7元 │18,450元 │
│ │ │ │97.1.29賣出3仟股,每股43.55元 │ │
├──┼────┼────┼──────────────────┼──────┤
│ 6 │ 018 │許宏毅 │97.1.18買進12仟股,每股47.8元 │41,900元 │
│ │ │ │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15元 │ │
│ │ │ │97.1.23賣出14仟股,每股45元 │ │
├──┼────┼────┼──────────────────┼──────┤
│ 7 │ 021 │宋文安 │97.1.16買進3仟股,每股43.4元 │26,500元 │
│ │ │ │97.1.17買進2仟股,每股45.55元 │ │
│ │ │ │97.10.16賣出5仟股,每股38.96元 │ │
├──┼────┼────┼──────────────────┼──────┤
│ 8 │ 022 │張川野 │97.1.18買進1仟股,每股46元 │19,450元 │
│ │ │ │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5元 │ │
│ │ │ │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8元 │ │
│ │ │ │97.1.25賣出2仟股,每股45.5元 │ │
│ │ │ │97.1.29賣出2仟股,每股43.7元 │ │
│ │ │ │97.2.1賣出1仟股,每股46.75元 │ │
├──┼────┼────┼──────────────────┼──────┤
│ 9 │ 024 │姜先賢 │97.1.18買進10仟股,每股48.2元 │42,000元 │
│ │ │ │97.1.24賣出10仟股,每股44元 │ │
├──┼────┼────┼──────────────────┼──────┤
│ 10 │ 032 │李文輝 │97.1.21買進2仟股,每股49.5元 │3,800元 │
│ │ │ │97.2.18賣出2仟股,每股47.6元 │ │
├──┼────┼────┼──────────────────┼──────┤
│ 11 │ 034 │卓金花 │97.1.22買進1仟股,每股44.3元 │350元 │
│ │ │ │97.1.24賣出1仟股,每股43.95元 │ │
├──┼────┼────┼──────────────────┼──────┤
│ 12 │ 044 │孟瑛如 │97.1.21買進10仟股,每股49.1元 │31,000元 │
│ │ │ │97.2.1賣出10仟股,每股46元 │ │
├──┼────┼────┼──────────────────┼──────┤
│ 13 │ 050 │黃金良 │97.1.17買進15仟股,每股45.7元 │29,000元 │
│ │ │ │97.1.24賣出10仟股,每股43元 │ │
│ │ │ │97.1.25賣出5仟股,每股45.3元 │ │
├──┼────┼────┼──────────────────┼──────┤
│ 14 │ 056 │范文政 │97.1.21買進10仟股,每股50.5元 │11,000元 │
│ │ │ │97.2.13賣出10仟股,每股49.4元 │ │
├──┼────┼────┼──────────────────┼──────┤
│ 15 │ 066 │中華開發│97.1.17買進20仟股,每股45.8元 │1,563,310元 │
│ │ │工業銀行│97.1.17買進30仟股,每股45.9元 │ │
│ │ │股份有限│97.1.17買進50仟股,每股46.2元 │ │
│ │ │公司 │97.1.18買進7仟股,每股48.3元 │ │
│ │ │ │97.1.18買進25仟股,每股48.2元 │ │
│ │ │ │97.1.18買進23仟股,每股48.15元 │ │
│ │ │ │97.1.18買進2仟股,每股48.05元 │ │
│ │ │ │97.1.18買進30仟股,每股47.9元 │ │
│ │ │ │97.1.18買進30仟股,每股47.8元 │ │
│ │ │ │97.1.18買進22仟股,每股48.25元 │ │
│ │ │ │97.1.24賣出30仟股,每股43.3元 │ │
│ │ │ │97.1.24賣出23仟股,每股43.4元 │ │
│ │ │ │97.1.24賣出7仟股,每股43.6元 │ │
│ │ │ │97.1.24賣出40仟股,每股43.2元 │ │
│ │ │ │97.7.1賣出7仟股,每股38.96元 │ │
│ │ │ │97.7.1賣出132仟股,每股38.96元 │ │
├──┴────┴────┴──────────────────┼──────┤
│ 合 計 │4,361,1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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