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123,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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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黃素玉
被 告 金岳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5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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