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14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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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蒲盛松
被 告 陳柏升(原名陳清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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