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154,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慶讚
被 告 黃冠家
龍逸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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