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201,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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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甲○ (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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