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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劉駿耀
被 告 張大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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