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范偉樵
被 告 邱志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89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