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34,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高志誠
被 告 吳雲漢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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