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4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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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逸
訴訟代理人 周沅慧律師
被 告 孫立輝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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