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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林宜瑩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1
被上訴人 賴梅蘭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判決誤載為刑事判決,爰更正之),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主張:被告竊取其化妝包(內有現金共新臺幣9萬元、商品禮券3萬元、護照、刷卡單據等物)之侵權行為。
爰求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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