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1006,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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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玉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7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7日105 年度上易字第100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828號」,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2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828號」,係「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21號」之顯然誤載,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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