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1220,2016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文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227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有同法第362條前段所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文龍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由其父親柯賢燦代為收受第一審判決,於同年5 月9 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5 年5 月10日裁定(通知)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於被告所陳報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由其父親柯賢燦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