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岡
選任辯護人 呂靜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元
黃金電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38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903號、103 年度偵字第320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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