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1801,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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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振文
選任辯護人 龔盈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蔡定瑜
選任辯護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曾衡新
宋洪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信憲律師
賴怡雯律師
曾孝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7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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