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裔
林宗賢
羅四珍
陳英讚
王龍明
胡光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數量欄「7台」,應更正為「6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數量欄有關扣案之PK電玩機(即滿天星機檯)應為「6台」,已於判決事實詳述,附表編號3誤載為「7台」,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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