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2285,2017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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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福春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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