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436,2016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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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孟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434號),提起上訴,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所載之「日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耀電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關於日耀電子有限公司之名稱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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