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星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877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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