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906,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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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洪安奇
選任辯護人 林德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14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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