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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旻翰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 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4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未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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