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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江億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5年5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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