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1429,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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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珍
木志軒
前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莅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被告李秀珍、木志軒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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